黄奇帆:P2P风险频发源于错误机制

最近五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一件比较悲壮的事情就是P2P的泛滥。

P2P在上世纪90年代从英国兴起,新世纪初在美国开始推进,但英国和美国到今天为止P2P企业不超过几十个,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英美对P2P监管十分明确,P2P平台一不能筹资吸储,二不能放贷运行,所谓P2P,是网民和网民互相约定借贷,P2P平台只是一个中介。这种借贷方式在金融体系发达的英美当然没有太大发展意义。但是P2P在中国从2006年开始发展,到2013年和2014年大规模泛滥,从2013年、2014年到现在的五年时间里,形成了P2P公司注册上万家。

现在,绝大部分瘫痪,形成近万亿元坏账,大量网民倾家荡产。

一说到P2P,就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P2P是金融科技;金融科技本身是好的,只是没有管好,一些坏人利用P2P做了坏事。有这些看法的人,往往是前些年P2P的狂热吹捧者甚至是推动者。P2P问题的要害在哪里?不能把它跟数字金融、互联网金融相提并论,否定P2P并不是否定互联网金融,这是两码事。

P2P金融实际上是中国传统的农村里以高息揽储的老鼠会、乡里乡亲间的高利贷,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死灰复燃,而老鼠会这类东西本来是熟人经济、乡村经济中的一个陋习,即便要闯祸,也就是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了不得到几个亿,辐射面积不会太大,而P2P通过互联网,不仅可以覆盖一个城市,覆盖几十个城市,甚至可以覆盖到全国,最后造成了网民们彼此之间连面都没见过,就形成几十亿元、上百亿元金额坏账的局面。

P2P的问题要害是什么?与现代金融风险管理原则背道而驰的如下五个机制,在互联网平台光芒下,竟然被放行了:

1.这种P2P公司的资本金是所谓众筹而来。这个众筹是网络众筹,即通过互联网向网民刚性承诺高回报投资拉来的资本金。

2.P2P的融资杠杆从网民来。假设有3亿元资本金,如果要想放30亿元贷款、放100亿元贷款,资本金和贷款之间有一个杠杆,这个杠杆性资金从哪里来?银行资本金通过吸收老百姓储蓄,资本充足率10倍,10亿元资本金一般可以吸收100亿元储蓄,这个资金是老百姓储蓄来的,是有规范机制的,这种储蓄转化为贷款来源、杠杆来源,有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存贷比、坏账拨备等一套制度监管组合在一起的信用系统。然而,P2P没有这些系统,P2P单单通过对网民的高息揽储、给予储户高利息回报承诺,进而将网民的钱集资过来。

3.放贷对象通过互联网面向所有的不相干网民。

P2P企业跟网民乱放高利贷,跟网民高息揽储,跟网民众筹资本金。本来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产业链会雁过留声,是有场景的,但是P2P的服务对象是互联网上对象,并没有具体的产业链,也没有什么场景,导致互联网的信息起不了信用的补充作用,但是互联网穿透辐射贷款放出去的速度又异常快,只要有人想借高利贷,钱就会被立刻借出去,造成了P2P平台跟网民乱放高利贷,跟网民高息揽储,跟网民众筹资本金的混乱现象。

4.借贷资金短长不一。由此导致靠借新还旧形成庞氏骗局式的资金池,而这个资金池不由任何其他方面监管,仅由P2P公司平台负责。

5.一旦出事,要么P2P企业卷款而走,要么瘫痪无法运转。

究其原因,根子在于既没有在总体层面上对P2P运行中明显存在的五大严重问题清醒认识,对有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缺少预判,也没有在监管层面上形成“资金要第三方存管,放贷要有抵押物,投资项目与投资者要一一对应”等负面清单,导致P2P网贷脱离了纯粹的“P to P”的原意,异化为互联网的民间集资和高息揽储。

针对P2P金融,只要稍有金融常识,就应该判断出这是新瓶装旧酒——新瓶指的是互联网,旧酒指的是封建余孽式的老鼠会、高息揽储式的高利贷。

无论是P2P也好,互联网金融也好,不管打着什么旗号,只要向网民高息揽储乱集资,只要跟网民搞乱集资、众筹资本金,只要在网上乱放高利贷,最后这个企业必将借新还旧形成不断循环,俨然成为庞氏骗局。所以,基于互联网的辐射性、穿透性,就应禁止,因为这个过程是无法有序控制的。

网贷公司应遵循五个运行原则

不搞P2P并不等于不可以搞网络贷款公司。合理的网贷公司是金融科技、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帮助金融脱虚就实、为实体经济服务、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重要途径,是普惠金融得以实现的技术基础。

这类网络贷款公司规范运行的关键在于实施五大基本原则:

一是资本信用原则,有较大的自有资本金。不同于传统的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有很强的辐射性、很快的发放贷款能力,业务范围往往覆盖全国,应当具有较高的资本金门槛。

二是信用规范原则。贷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银行间市场发的中票和证交所发行的ABS(资产证券化)债券。

三是信用杠杆原则。网贷公司的资本金和贷款余额总量的杠杆比,任何时候都应控制在1:10左右,决不能超过1:20甚至1:30。在常规的ABS、ABN(资产支持票据)的发债机制中,并没有约定一笔贷款资产的发债循环的次数,基于网贷业务的快速周转能力,一笔底层资产一年就可能循环5次、10次,几年下来,杠杆比有可能达到30次、40次,形成巨大的泡沫风险。鉴于网络贷款公司往往以资本金1:2~1:2.5向银行融资,网络贷款形成的底层资产在ABS、ABN中的循环次数不宜超过5~6次,只有这样,网络贷款公司的总债务杠杆比才能控制在10倍左右。

四是放贷征信原则。有互联网产业的产业链信用、全场景信用,不能无约束、无场景地放贷,甚至到校园里搞校园贷、为买房者搞首付贷。

五是大数据处理原则。平台拥有强大的技术基础,能形成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处理技术,这样就可以把控风险,形成较低的不良贷款率,并由此有条件为客户提供相对低的贷款利率,形成网络贷款良好的普惠金融能力。

总之,在发展网络贷款公司的过程中,只要合乎以上五条原则,一般都能实现小贷业务发展得快、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得以缓解且不良贷款率低的效果。比如阿里小贷(花呗、借呗),与P2P有本质上的不同。阿里小贷资本金是阿里巴巴公司的自有资金,杠杆贷款资金是合规的,从银行贷款和ABS融资而来,合乎监管层对小贷公司监督的原则要求,贷款客户则是淘宝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公司或者是使用支付宝的手机用户,有确切的产业链、供应链上的信用征信,有确切的信用场景。

(作者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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