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購買的假病歷在眾籌平臺籌款,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前言

唐某某多次利用網上購買的虛假病歷,在“輕鬆籌”“水滴籌”等眾籌平臺發佈個人求助信息及網絡籌款,共獲得網友幫助429次,騙取捐款7404.11元(其中1022元未遂)。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達坂城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唐某某提起公訴。

水滴籌工作人員審核出假病歷

2019年3月,“水滴籌”工作人員李某在審核病歷時,發現“求助者”唐某某一氧化碳中毒的病歷非常眼熟,與之前某位求助者的病歷一致,同時發現唐某某在“水滴籌”平臺還有其他項目的求助內容。

經過資料梳理及多方核實,“水滴籌”懷疑唐某某利用虛假診斷證明材料、虛構患病經歷實施詐捐,當即向公安機關報案。2019年3月15日,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達坂城區分局以涉嫌詐騙罪對唐某某刑事拘留。

利用購買的假病歷在眾籌平臺籌款,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嫌犯曾多次利用假病歷詐捐

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唐某某利用虛假病歷詐捐並非第一次。

在2018年11月,唐某某通過一個QQ群購買了一套“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的假病歷,並在“輕鬆籌”平臺上發起求助及網絡籌款,獲得網友幫助77人次,騙取捐款858元並提現。事隔一月之後,他又用這套病歷在“水滴籌”平臺上發起兩次(前期治療、後期治療)求助籌款,獲得網友幫助306次,共騙取捐款5254.11元,隨後提現至其個人賬戶。

屢次作案均未被發現,於是唐某某故技重施。2019年2月15日,他又購買了一套“一氧化碳中毒”的虛假個人病歷,在“水滴籌”平臺上發起求助籌款,獲得網友幫助46人次,騙取捐款1022元,由於被“水滴籌”及時發現,未能提現至其個人賬戶。

檢察院: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6月17日,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達坂城區分局對此案偵查終結後,以唐某某涉嫌詐騙罪向烏魯木齊市達坂城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7月13日,達坂城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

達坂城區檢察院認為,唐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利用互聯網愛心籌款服務平臺騙取網友捐款合計6382.11元(既遂)、1022元(未遂),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偽造病歷詐捐

消費公眾同情心

實在可恨

水滴籌前段時間

還發生一件

知名演員求助捐款事件

引發熱議

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5月4日,德雲社吳鶴臣腦溢血登上熱搜,家屬向社會求捐百萬引發網友質疑。吳鶴臣妻子@張泓藝 回應《緊急呼叫》,

因自己不懂平臺設置,錯將籌款上限設為目標金額。家中兩套公租房均無權限轉賣,車子也因要送病人不能轉賣。吳鶴臣的母親需要照顧偏癱父親,他們平時沒有積蓄,自己也為照顧丈夫辭去工作,兩人失去經濟來源。

5月4日21時許,德雲社官微發佈聲明稱,公司內部已展開募捐活動,張泓藝表示將盡快公開資金使用情況。

利用購買的假病歷在眾籌平臺籌款,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專家意見

此類事件頻發反映了什麼問題?為此,中國社會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慈善聯合會法律顧問張凌霄和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長鄧國勝,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剖析。

求助者未完全提交真實經濟狀況的行為是否合法?

因吳鶴臣的特殊身份,自發起網上眾籌始,就有人爆料吳鶴臣家中有兩套公租房及一輛車,照顧吳鶴臣時,其家屬還請了護工幫忙。那麼吳鶴臣家屬在未完全提交真實經濟狀況的前提下,就在網絡眾籌平臺發佈求助信息的行為是否合法?

鄧國勝表示:“吳鶴臣家屬的籌款行為屬於個人求助,並不是公開募捐,並未納入慈善法的監管範圍。”

慈善法規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因此,

慈善募捐不論公開募捐,還是定向募捐,都是慈善組織專屬權利,同時也明確,個人開展公開募捐是違法行為,但並未禁止個人求助行為。

張凌霄認為,個人求助雖未納入慈善法律體系監管,但屬於民法總則、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監管範圍。雖然,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發起求助的個人的資質(或者說門檻),但發起初衷應當符合公序良俗,保證真實善意。如存在惡意籌款等行為,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發起人、平臺、贈予人三者是什麼關係?

針對此事件,民政部於5月9日回應稱,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募捐,不在民政部法定監管職責範圍內,但由於影響到慈善領域秩序規範,下一步,民政部將引導平臺修訂自律公約,針對群眾關切持續完善自律機制,也將動員其他平臺加入自律。

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募捐,那麼網民的行為屬於慈善捐贈嗎?網民與求助人應是什麼關係呢?

慈善法規定:“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予財產的活動。”

因此,慈善捐贈是基於慈善目的而實施的贈予,也就是說用途應當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慈善捐贈是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服務,目的具有為公性,受贈人只能是慈善組織或慈善捐助受益人。因此,這期間籌得的款項就需要強調是“贈予款項”,並不是“捐贈款項”。

贈予是帶有主觀意願的,不管受助人經濟狀況如何,並不影響他可以在平臺發佈求助信息,而網民的贈予行為也是在看到現有求助材料的基礎上自願贈予。

平臺有怎樣的角色定位呢?

通過“企查查”可以得知:水滴籌為北京縱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水滴互助推出的眾籌平臺,是一個企業搭建的互聯網平臺。

張凌霄表示:“平臺在三方中充當的是服務者的角色,為求助人和廣大網民提供互聯網服務並建立信息渠道。”

2016年印發的《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佈求助信息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佈個人負責。

也就是說,發起人在提交材料時應履行誠信義務,提交全面而真實的證明材料;平臺在發佈籌款信息時要做好風險提示。

如何避免此類事件發生呢?

張凌霄表示,個人大病求助作為一個有益的救助形態,要走的路還很長,需要各方面的呵護和成長,法律完善、政府監管、平臺風險防控,缺一不可。

目前,個人大病求助平臺在核實發起人的車輛、房產、存款等家庭經濟情況時缺乏合法有效的途徑,平臺審核甄別力量也有限。同時,

籌得款項也主要支付給個人賬戶,後期的監管將無法實現,雖有舉報機制,但追責成本也是問題。

為此,2018年10月19日,民政部通過倡議的方式,引導水滴籌、輕鬆籌、愛心籌三家互聯網募捐平臺簽署了《個人大病求助互聯網服務平臺自律公約》,明確提出倡導發起人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對接、加強求助信息前置審核、建立失信籌款人黑名單等事項。

如何更好地做到前期審核和後期監管呢?鄧國勝建議:“在自律公約中的第一條就提到,倡導求助人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對接。這樣既彌補了平臺前期審核能力的不足,也可有效監管發起人對所捐善款的使用情況。同時,通過慈善組織捐款還可以讓捐贈人享受稅收優惠。”

鄧國勝認為:“目前,僅僅依靠平臺自律公約,還難以實現對不軌不當行為的矯正,信用黑名單也只能亡羊補牢。個人救助籌款的關鍵,還是誠信、透明、公開機制的建立,以及對濫用信用、甚至欺詐等行為進行懲戒。另外,如何完善平臺的個人求助條款,建立公益訴訟等司法救濟機制,以更好保護贈予人的利益,也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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