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购买的假病历在众筹平台筹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前言

唐某某多次利用网上购买的虚假病历,在“轻松筹”“水滴筹”等众筹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及网络筹款,共获得网友帮助429次,骗取捐款7404.11元(其中1022元未遂)。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唐某某提起公诉。

水滴筹工作人员审核出假病历

2019年3月,“水滴筹”工作人员李某在审核病历时,发现“求助者”唐某某一氧化碳中毒的病历非常眼熟,与之前某位求助者的病历一致,同时发现唐某某在“水滴筹”平台还有其他项目的求助内容。

经过资料梳理及多方核实,“水滴筹”怀疑唐某某利用虚假诊断证明材料、虚构患病经历实施诈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3月1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唐某某刑事拘留。

利用购买的假病历在众筹平台筹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嫌犯曾多次利用假病历诈捐

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唐某某利用虚假病历诈捐并非第一次。

在2018年11月,唐某某通过一个QQ群购买了一套“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假病历,并在“轻松筹”平台上发起求助及网络筹款,获得网友帮助77人次,骗取捐款858元并提现。事隔一月之后,他又用这套病历在“水滴筹”平台上发起两次(前期治疗、后期治疗)求助筹款,获得网友帮助306次,共骗取捐款5254.11元,随后提现至其个人账户。

屡次作案均未被发现,于是唐某某故技重施。2019年2月15日,他又购买了一套“一氧化碳中毒”的虚假个人病历,在“水滴筹”平台上发起求助筹款,获得网友帮助46人次,骗取捐款1022元,由于被“水滴筹”及时发现,未能提现至其个人账户。

检察院: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6月1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对此案侦查终结后,以唐某某涉嫌诈骗罪向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3日,达坂城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达坂城区检察院认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互联网爱心筹款服务平台骗取网友捐款合计6382.11元(既遂)、1022元(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伪造病历诈捐

消费公众同情心

实在可恨

水滴筹前段时间

还发生一件

知名演员求助捐款事件

引发热议

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5月4日,德云社吴鹤臣脑溢血登上热搜,家属向社会求捐百万引发网友质疑。吴鹤臣妻子@张泓艺 回应《紧急呼叫》,

因自己不懂平台设置,错将筹款上限设为目标金额。家中两套公租房均无权限转卖,车子也因要送病人不能转卖。吴鹤臣的母亲需要照顾偏瘫父亲,他们平时没有积蓄,自己也为照顾丈夫辞去工作,两人失去经济来源。

5月4日21时许,德云社官微发布声明称,公司内部已展开募捐活动,张泓艺表示将尽快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利用购买的假病历在众筹平台筹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专家意见

此类事件频发反映了什么问题?为此,中国社会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和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邓国胜,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剖析。

求助者未完全提交真实经济状况的行为是否合法?

因吴鹤臣的特殊身份,自发起网上众筹始,就有人爆料吴鹤臣家中有两套公租房及一辆车,照顾吴鹤臣时,其家属还请了护工帮忙。那么吴鹤臣家属在未完全提交真实经济状况的前提下,就在网络众筹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

邓国胜表示:“吴鹤臣家属的筹款行为属于个人求助,并不是公开募捐,并未纳入慈善法的监管范围。”

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因此,

慈善募捐不论公开募捐,还是定向募捐,都是慈善组织专属权利,同时也明确,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是违法行为,但并未禁止个人求助行为。

张凌霄认为,个人求助虽未纳入慈善法律体系监管,但属于民法总则、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监管范围。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发起求助的个人的资质(或者说门槛),但发起初衷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保证真实善意。如存在恶意筹款等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起人、平台、赠予人三者是什么关系?

针对此事件,民政部于5月9日回应称,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不在民政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但由于影响到慈善领域秩序规范,下一步,民政部将引导平台修订自律公约,针对群众关切持续完善自律机制,也将动员其他平台加入自律。

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那么网民的行为属于慈善捐赠吗?网民与求助人应是什么关系呢?

慈善法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予财产的活动。”

因此,慈善捐赠是基于慈善目的而实施的赠予,也就是说用途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慈善捐赠是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服务,目的具有为公性,受赠人只能是慈善组织或慈善捐助受益人。因此,这期间筹得的款项就需要强调是“赠予款项”,并不是“捐赠款项”。

赠予是带有主观意愿的,不管受助人经济状况如何,并不影响他可以在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而网民的赠予行为也是在看到现有求助材料的基础上自愿赠予。

平台有怎样的角色定位呢?

通过“企查查”可以得知:水滴筹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水滴互助推出的众筹平台,是一个企业搭建的互联网平台。

张凌霄表示:“平台在三方中充当的是服务者的角色,为求助人和广大网民提供互联网服务并建立信息渠道。”

2016年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也就是说,发起人在提交材料时应履行诚信义务,提交全面而真实的证明材料;平台在发布筹款信息时要做好风险提示。

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呢?

张凌霄表示,个人大病求助作为一个有益的救助形态,要走的路还很长,需要各方面的呵护和成长,法律完善、政府监管、平台风险防控,缺一不可。

目前,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在核实发起人的车辆、房产、存款等家庭经济情况时缺乏合法有效的途径,平台审核甄别力量也有限。同时,

筹得款项也主要支付给个人账户,后期的监管将无法实现,虽有举报机制,但追责成本也是问题。

为此,2018年10月19日,民政部通过倡议的方式,引导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三家互联网募捐平台签署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明确提出倡导发起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加强求助信息前置审核、建立失信筹款人黑名单等事项。

如何更好地做到前期审核和后期监管呢?邓国胜建议:“在自律公约中的第一条就提到,倡导求助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这样既弥补了平台前期审核能力的不足,也可有效监管发起人对所捐善款的使用情况。同时,通过慈善组织捐款还可以让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

邓国胜认为:“目前,仅仅依靠平台自律公约,还难以实现对不轨不当行为的矫正,信用黑名单也只能亡羊补牢。个人救助筹款的关键,还是诚信、透明、公开机制的建立,以及对滥用信用、甚至欺诈等行为进行惩戒。另外,如何完善平台的个人求助条款,建立公益诉讼等司法救济机制,以更好保护赠予人的利益,也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