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由全民所有制改為國有獨資,改制前後有啥區別?


2月21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在上海清算所網站發佈改制更名公告。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中石化正式由全民所有制企業,改製為國有獨資公司。

公告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的名稱,現已變更為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這一變更事宜的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並取得新的營業執照。

公告還顯示,改制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以及各種專業和特殊資質證照等,由改制後的中石化承繼。


那麼,公司為什麼要改制?全民所有制和國有獨資有什麼區別?


為什麼要改制?

2017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下稱《方案》)要求,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業),全部改製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並要求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要在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簡單來說,改制最基本的就是要將全民所有制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所謂“全民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具體理性模式。

全民所有制企業就是傳統意義上的國有企業,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法》設立的企業,不存在股東,只有主管機構。

全民所有制企業由政府出資,隸屬於政府,實行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並經政府審核同意的廠長(經理)負責制,注重隸屬關係,內部治理行政觀念濃厚,沿襲政府所謂的行政級別。公司治理按照“老三會”的模式,即黨委會、工會、職代會。

而改製為國有獨資公司,則是改製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現代化企業,治理結構變化為“新三會”,即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的治理體系中,“老三會”並沒有立即廢棄,而是在各個改制國企中進行有機結合。

中石化由全民所有制改為國有獨資,改制前後有啥區別?

當然,最顯著的一個變化就是改制後,政府能夠直接任命人員的範圍減少,對公司制企業來說,股東(或出資人)委派董事,董事會選擇聘任經理層,全員簽訂聘用合同,大家都是打工仔。

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效組織形式,有利於明確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黨組織之間的權責邊界。

通過公司制改制,實現出資人所有權和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賦予企業獨立的法人財產權,有助於促使國企真正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市場主體,從而激發企業內生活力,深入轉換經營機制,實現更好更快發展。

2017年4月,國務院印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這份文件標誌著國資監管機構從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邁出了歷史性、實質性的關鍵一步。

各大國企集團是天然的國資投資運營平臺,而目前大國企大央企集團層面行政化較為嚴重,迫切需要公司化改制設立董事會,完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才能確保“管資本”轉型的成功。

最重要的是,只有進行了公司制改革,才能考慮下一步是否進行混改等國改措施。


全民所有制和國有獨資的定義和區別

國有獨資公司的基本概念

2005 年10 月人大最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四節對國有獨資公司作出明確規定: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特殊表現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國家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的基本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指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全民所有制企業有以下四點不同:

1 法律依據不同:由遵循《企業法》變為遵循《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按照《全民所有制企業法》(1988 年8 月1 日開始施行)註冊,依照企業法註冊的企業運行過程中容易出現所有權、決策權和經營權不明晰的情況;而國有獨資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註冊,公司所有權、決策權和經營權分離,權責明晰。

2 管理體系不同: 由注重行政隸屬關係變為注重以資產為紐帶的產權關係

全民所有制企業由政府出資,隸屬於政府,實行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並經政府審核同意的廠長(經理)負責制,注重隸屬關係;國有獨資公司是以十六屆三中全會制定的“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為指引,建立明確的以資產為紐帶的現代國有產權管理體系。

3 治理結構不同:由“ 老三會” 變更為有機結合“老三會”的“新三會”

全民所有制企業治理結構中的“老三會”是指黨委會、工會、職代會,現代治理結構的“新三會”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新三會”是公司制企業治理機構的主體框架,在創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必須堅持的;“老三會”是傳統企業制度中的精髓,是我國政治制度在國民經濟基層單位的具體體現,在公司制企業治理過程中也不可廢棄,應有機結合。

4 管理者角色不同: 由負責人變為執行者

全民所有制的廠長(經理)是上級任命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處於中心地位。國有獨資公司總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決策,對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全面的責任,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是一種聘用關係(委託代理關係)。


總結

所謂“全民所有制"是指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實踐中創立的經濟範疇,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具體理性模式。

全民所有制企業又稱為國有企業,但廣義的國有企業還包括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只是國有企業的一種。所以說全民所有制是國有企業的一種細化,從以前廣義的國有企業明確到了具體哪一種國有企業而已,總的來說公司還是屬於國有企業的。

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法》設立的企業,不存在股東,只有主管機構。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就應該存在股東,以及相應的董事、董事會等等。

改制的目的:推動國有企業政企分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其中一個變化就是:改制後,政府能夠直接任命人員的範圍減少,對公司制企業來說,股東(或出資人)委派董事,董事會選擇聘任經理層。而對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來說,其管理層基本都是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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