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今天:1873年11月28日,楊乃武與小白菜冤案

在146年前的今天,1873年11月28日(農曆1873年10月9日),楊乃武小白菜案發。

歷史上的今天:1873年11月28日,楊乃武與小白菜冤案

“楊乃武小白菜冤案”是所謂“清末四大奇案”之一。但正因為關注度過高,真相反而容易被遮蔽,尤其是經小說演義乃至當代影視傳媒的渲染之後。

近人日記、筆記中很多都談到了此案,如《翁同龢日記》、《清代野記》、《春冰室野乘》《異辭錄》等,而記述最為詳實準確的,當推先以詩人著稱後以漢奸殞命的黃濬所著《花隨人聖庵摭憶》。黃氏在書中廣為蒐羅公私記錄,並有考辨,楊案真相灼然可見。

楊案的大致過程是這樣的: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初九,浙江餘杭縣民葛品蓮突發寒熱,延醫無效,很快亡故。葛品蓮之妻葛畢氏頗有姿色,人稱“小白菜”,按傳統眼光看,頗涉輕狂,尤其是在上一年,葛品蓮夫妻賃居於新科舉人楊乃武處時,曾與楊傳出緋聞。當時葛氏計劃捉姦,然而潛聽數夜,僅聞楊教其妻讀書。為避嫌,二人遷出楊家。任何時代,桃sè新聞總是傳播最快的,加之葛品蓮心懷不忿屢屢向外人談論,故這段暖昧的情事已然是全城皆知。現在面對兒子的突然亡故,葛母想起往事,疑有隱情,遂赴縣衙喊冤。縣令劉錫彤帶仵作(古代的法醫人員)親詣驗屍。南方氣暖,這時葛的屍身已有“發變情形”,“口鼻內有痰血水流出”,仵作失察,認作是中毒所致的“七竅流血”,報稱服毒身死,縣令當場訊問死者家屬和近鄰,均不知毒從何來。官府即將葛畢氏帶回衙門審問,因楊畢的所謂姦情早已傳遍,又有仵作的驗屍結論,縣令先入為主,認定葛畢氏因姦殺夫,被當事人否認後馬上動刑,致葛畢氏誣服,供稱系楊乃武授其砒霜,謀斃其夫。楊乃武到案後不服,縣令上報革去其舉人功名後,楊在刑訊逼供之下也被迫畫供。為了坐實罪名,縣令誘迫一個小商人說謊,說楊乃武在他手裡買過砒霜。官府據此判決楊乃武論斬、葛畢氏凌遲處死。清代的死刑案件需要逐級審核,在這個過程中,楊乃武屢屢翻供,但都未能扭轉定讞。楊乃武又在獄中自寫供詞,申訴冤情,讓其家人持供詞到最高監察機關—都察院鳴冤,加上地方百姓議論紛紛,此案遂震動京師。拖到1875年,時為光緒元年,光緒並未親政,國家最高統治者實為垂簾聽政的慈禧太后。面對洶洶輿情,朝廷特旨委派浙江學政胡瑞瀾審辦。胡瑞瀾於年底結案,奏稱:“此案原擬罪名,查核並無出入”。在京浙籍部分官員和紳士不滿這一結論,聯名上書都察院,幾位言官更激烈抨擊,清廷乃命刑部直接插手,於1877年春開棺驗屍,“驗明葛品蓮屍骨,委系無毒,因病身死”。冤案平反,先後審理此案的官員均遭重譴,如浙江巡撫和複審的浙江學政均系朝廷大員,被一併革職,餘杭縣令則被流放充軍,而且不準贖還。

實際案情如此,另外流傳甚廣的一些說法,如小白菜不安於室,與包括縣令之子在內的多人有染,縣令之子爭風吃醋,有意陷害楊乃武云云,均無實據。至此,這起轟動朝野的大案,“凡三次上控,歷四年而始白”。

這一驚天冤案為什麼能夠得到最終平反?

首先,不能不談到舊時代對命案的高度重視,而清朝尤其如此。清朝死刑為五審制,一個死刑判決需要縣、府、省、督撫再到中央逐級審查複核,程序既嚴格又複雜,最後由皇帝親自裁定。我們在《史記》和《漢書》中經常看到,一個酷吏就可以隨意誅滅一個家族,這種現象在清朝絕無可能。地方官員權力大大削弱,這固然說明了中央集權的加強,但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枉縱,也是司法的進步。

其次,要注意楊案審理過程中朝局的變化。此案發生後,光緒帝新立,但因年幼,母后臨朝,近於一種“孤兒寡母”之局,最高統治者要使朝綱整肅,不能沒有立威的辦法。當時言官彈劾辦案諸臣,說這些人藐法欺君,“此端一開,以後更無顧忌,大臣倘有朋比之勢,朝廷不無孤立之憂”,正好抓住了慈禧的心理,促使她下決心把此案徹底清查,並嚴辦瀆職大臣。

還有一些因素也是不能忽略的。比如傳統社會里地域觀念的深入人心,冤案發生在浙江,故浙藉官紳幾乎同仇敵愾;言官對官僚集團的巨大威懾作用,清朝的言官是可以“風聞言事”的,即他們以批評官員為職責,卻不必要求言必有據。這種制度決定了整個官場決不會是鐵板一塊的利益共同體,既有利於皇帝操控,對民眾也應該有相當的好處;人們對科舉功名的重視,楊乃武有舉人的功名,所以地方官員對他的刑訊逼供更容易造成轟動效應,激起天下士子的公憤,使輿論早早就對官方不利了。

以上這些因素,或多或少都被過去討論楊案者所論列。但近讀《近代中國社會文化變遷錄》,其中收錄了當時媒體關於楊案的報道,意外發現原來我們討論楊案時,漏掉了一個嶄新而又其重要的角色,這就是《申報》。哪怕是資料極為翔實的《花隨人聖庵摭憶》,對《申報》的作用,也無一字提及。顯然,在晚清社會中chu現新聞媒體這樣一個利益超越官與民兩極的新事物,當時人們還未給予足夠重視。這樣一個新事物超出了中國民眾的經驗,故而它對社會生活的影響,也必然是潛移默化、逐步增長的。

用現代報業的標準衡量,最早的中文報紙是外國人於晚清時期在香港創辦的。繼之而起者,則有1861年創辦的《上海新報》和1872年創辦的《申報》。《申報》的主人為英商美查,報館設於租界,受治外法權的保護。《申報》最早關注楊乃武案始於1874年(同治十三年)1月6日,這時楊案已經發生,《申報》把它作為一個社會新聞,發表了題為《記餘杭某生因jiān命事細情》的長篇報道。報道系根據傳聞寫成,詳細描寫風liú 書生與不守婦道的女子如何勾搭成奸,又如何合謀毒死親夫,頗有獵奇色彩。數日之後,該報又於13、14、15日連續披露此案疑點,及縣、府審案過程中楊乃武遭刑訊逼供、報省複審時翻案等情。由於《申報》發行量大,流傳面廣,其報道便使原來僅限於浙江本省人和部分官員所知的此案公諸天下,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楊案過程漫長,在長達近四年的審理中,《申報》一直追蹤報道。如前文所述,此案初起時,《申報》由於創辦未久,通訊網絡受到限制,報館中人對新聞的理念可能也有偏差,他們對楊案採取的是一種迎合市民口味的獵奇的視角,但隨著案情的發展,《申報》對新聞的處理越來越規範,越來越與現代新聞理念契合,即以追求事件的真相為天職。他們除了及時轉載《京報》有關此案的上諭、奏摺等公文外,另陸續發表了40餘篇報道和評論。《申報》還有一個讓中國民眾耳目一新,筆者認為是劃時代的舉措,這就是它公開揭載了楊乃武家屬的幾次鳴冤上告狀。在傳統社會里,平民百姓想發洩一下對左鄰右舍的不滿,在街頭巷尾粘幾張匿名揭貼都是不被允許的,而現在,楊乃武的家屬卻是直接控訴官府,何況還鬧得舉國皆知,這不是反了嗎?只要想到這一層,就絕對不能低估《申報》刊登民眾告狀信對中國社會的意義。

《申報》在報道中完全開放的態度也特別值得讚賞。報館中人自己撰寫評論,同時也接受社會各界的自由來稿,只要言之成理,有一定代表性,就不吝篇幅予以發表。在報道楊案的過程中,《申報》既刊載了很多批評官方的言論,同時那些站在官方立場的稿件也能順利登出。這種客觀、獨立、不偏不倚的態度,既符合媒體的身份,更對社會有益,因為成熟的媒體,絕不應該有意識地去擴大不同族群、不同利益體的矛盾與對立。

《申報》關注楊案,其目光已超越一個單純的案件,背後更有以此案為契機,推動中國司法變革的深意。比如,有的文章以西方國家的審案方式作對照,對中國官方習以為常的秘密審訊進行了批評,認為“審斷民案,應許眾民入堂聽訊,眾疑既可釋,而問堂又有制於公論”,“惜乎審辦此案,仍然秘密而不令人觀瞻,上難副朝廷秉公為民之深忱,下難解浙省旁觀眾人之疑惑。……謠言又將大起矣。何也,因其秘密而不使人皆知也”,“吾因此案不禁有感於西法也。西國之訊案有陪審之多人,有代審之狀師,有聽審之報館,有看審之萬民。”

通過觀察《申報》在楊乃武案中的表現,我們很容易得出兩個結論:第一,《申報》的確已不是我們傳統意義上的報紙。過去我們的《京報》、《邸抄》,也有幾分現代報紙的形式,但兩者精神實質何啻天壤,正如《申報》曾經論述的,“邸報之制,但傳朝廷之政事,不錄閭里之瑣屑”,“故閱之者學士大夫居多,而農工商賈不預焉。”第二,自從有了像《申報》這樣的新興報業,中國社會已無法回到從前,重要的是官員已不可能率由舊章,完全如過去一樣地“牧民”了。

社會適應一種嶄新的角色,必然需要一個過程,對官員來說更是如此。1874年《申報》曾在評論中對左宗棠通過巨賈胡雪巖舉外債有所非議,左大怒,與人函中謂:“江浙無賴文人以報館為末路”;1875年11月,浙江巡撫對《申報》刊登《浙巡撫委派委員赴粵購買軍火》的報道大為不滿,派人上門指責《申報》館,認定其洩露了軍事機密;另據《中國報學史》,“江南提督譚碧理曾命人與《申報》交涉,禁止刊載他的消息。”1882年1月,因《申報》議論教育,更有江蘇學政黃某特發告示,張貼於《申報》館門前,威脅要“移文諮各省大憲,”“按律嚴辦”。這些無一不是官員不適應身邊這一嶄新角sè的表現。

很有意味的是,楊案主角楊乃武后來與《申報》結下了更深的緣份。據《清末四十年申報史料》所載:1878年(光緒四年),《申報》主人美查聘請楊乃武擔任《申報》主筆之職。誰知他進入報館後不久,因編髮了一篇關於駐英公使郭嵩燾的譯文,得罪了郭公使而被迫離職。

《楊乃武與小白菜》一案中涉及到拶子、笞杖(板子)、天平踏槓和炮烙之刑等多種酷刑刑具,那麼這些刑具中哪些是真實存在的呢?

是我們經常在電視電影中看到審訊女犯時所用的夾手指刑具,在五根竹子上穿上繩子,用刑時把人的十個手指放在五根竹子中間,兩邊繩子用力一拉,竹子便收緊壓迫手指。有書說:“拶子本是五根柴,能工巧匠造起來,雖然說它不是斬人的劍,拶得我十指連心痛難捱。”

笞杖是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笞”的本意是用竹條或木條對人進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柺杖。古時候,兒子不孝,父親可以用柺杖打他。舜小時候是很孝順的,他父親用小杖打他,他就忍著,若用大杖打他,他就逃開。後來把笞杖作為一種刑罰,據說是沿襲了古代父親打兒子那種教誨、訓誡的含義,所以又把笞杖稱為教刑。

漢代以前官方規定的五刑是墨、劓、宮、刖、殺,沒有笞杖。漢文帝劉恆下詔廢除肉刑,改用其他刑罰替代,其中當用劓刑的改為笞三百,當斬左腳趾者改為笞五百,但是,笞三百或五百大多能把人打死,這比原來的肉刑還厲害。於是漢景帝劉啟連續兩次減輕笞刑數量,最後頒佈“定棰令”,規定棰長五尺,用竹子製作,行刑時抽打臀部。倒了唐時,把笞和杖分開,都長三尺五寸。笞的大頭直徑二分,小頭一分半。杖分兩種:一種叫訊囚杖,大頭直徑三分二釐,小頭二分二釐;另一種叫常行杖,大頭直徑二分七釐,小頭一分七釐。用刑時,分別打在背部、臀部和腿部。

清末時使用的笞杖刑,行刑時男的大多打在屁股上,女的打在手掌上。這種兩頭黑紅各半的刑具象徵水與火,寓意犯罪的行為和國家的法律猶如水火不相容。笞杖的數量根據罪行嚴重程度多少不一,笞是從十到五十大板,杖是從六十到一百大板。

又叫夾棍,由三根木頭做成,俗稱“三木之刑”。它主要用在大案要案,如人命盜案時,而且只對證據確鑿而拒不認罪的人才使用。它可夾斷人的腿骨,使人致疾致死,因此使用時必須經高一級的官府批准,並且限定在同一案件中對同一個犯人使用不得超過兩次,否則就按酷刑逼供論處。

在楊乃武的案件上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楊乃武就是被此刑具屈打成招的。其實清朝並無此刑具,因此書中也稱其為“非刑”。“炮烙”一詞最早見於《封神演義》,為妲己所設計。《封神演義》第六回“紂王無道造炮烙”中說“刑高二丈,圓八尺,上中下用火叄門,將銅造成如銅柱一般,裡邊用炭火燒紅……諸般違法者,跣剝官服,將鐵索纏身,裹圍銅柱之上,只炮烙四肢筋骨,不須臾煙盡鼻消,悉成灰燼。”而《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中的炮烙與紂王時所用的炮烙也有所不同,按書中的描述,就是把烙鐵燒紅,放在受刑者的光背上燙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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