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工作期間難免會磕磕絆絆,輕點受個小傷也沒啥,如果突然發生死亡,那事情可就嚴重了,簽有勞動合同還能按工傷索要賠償,如果沒有簽定,那事情就會非常麻煩。這不,

合肥市長豐縣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

以案說法|一紙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

50歲的陸某,是長豐縣某衛生院某村衛生室負責人,負責3000多村民的扶貧、送醫、送藥、衛生防疫、疾病保健等工作。去年冬天,陸某從衛生院返回村衛生室途中突然死亡,交警勘測現場後認定為單方事故。

家屬認為:這是工作期間死亡,屬於工傷,應按工傷賠償標準賠償80萬元。

鎮衛生部門、衛生院和村委會認為:陸某屬於政府購買服務人員,法律明確規定村衛生室法律責任獨立、財務核算獨立,故無法認定為工傷。80萬元賠償請求過高,也沒有任何依據。

陸某家屬先後到縣衛計委、縣政府等多家單位表達訴求。雙方矛盾持續升級,言辭激烈無法調和。

眼看事情無法解決,且呈愈演愈烈的趨勢,長豐縣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介入調解。

調解過程:

解決矛盾還需從矛盾方入手

陸某家屬認為:人就是在工作期間發生死亡的,且工作中一直盡職值守、勤懇務實,要求80萬元賠償金額合情合理。

某鎮負責人和村委會則認為:陸某屬於政府購買服務人員,且沒有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責任主體也不明確,工傷認定比較難,所以80萬元賠償沒有依據,無法賠償。

陸某家屬聽完無法接受此說法,當即表示要去省裡上訪,省裡不行去北京上訪,一定要討一個說法。

調解員見當事雙方氣憤緊張,矛盾一觸即發,於是採取“背靠背”方式單獨與陸某家屬溝通,安撫其情緒。待陸某家屬情緒好轉後,再用溫言細語進行調解:政府部門一直都對陸某的貢獻表示認可,不然也不會有各部門領導參與調解此糾紛,現在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能算工傷,如果能認定為工傷,這件事情爭議也就不大,如若不能認定工傷,我們再進行下一步溝通。

權威部門介入來認定

經過調解員和陸某家屬多次詢問,工傷認定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因陸某為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其沒有與任何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因為沒有責任主體,所以工傷就沒辦法認定。

矛盾再升級陷入僵局

得到不予認定工傷的答覆,陸某家屬情緒激動並表示:陸某屍體到現在都沒有火化,你們總是說不能算工傷,那陸某就是在上班途中去世的怎麼就不能算工傷?

調解員見狀繼續引導:現在工傷認定部門的回答很明確,但是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往我們有調解過類似的案例,一般都是賠償的形式,賠償和工傷保險額度不同,一般在10萬元左右,希望陸某家屬降低期望。

聽聞調解員這麼說,陸某家屬立馬拍桌子說不願意調解了,轉身準備走人。

調解員於是繼續耐心解釋:一般10萬元只是以往案例,並不是針對此起案件,現在政府也考慮陸某工作勤懇,希望多賠償一些,但主要是沒有相關依據,大家正在想辦法解決問題,希望能再耐心等一等。

這次溝通之後陸某家屬憤懣離開,並將村衛生室鎖住,導致新到村醫無法上班,該村村民無法正常就醫。

調解員聽聞後立即趕往該村,對陸某家屬進行了一整日的勸導,最後,陸某家屬被調解員的誠意所感動,當下表示不再用極端措施表達不滿,並先讓陸某入土為安。

春風化雨矛盾終化解

經過多方準備,調解員再次組織當事雙方進行調解。調解員拿出各地類似村醫死亡案件法院判決書,並重點對江蘇省一起類似案件判決28萬元進行交換意見。

某村委會負責人、鎮衛生部門等均表示:

如果有此標準的話,願意參照此標準進行賠償。

陸某家屬表示:政府的關懷雖然溫暖,但對28萬元的仍然無法接受,陸某還有三個孩子,雖然已經成年,但是都在上大學,自己養三個剛成年的孩子頗為費力,至少要賠償50萬元。

調解員針對陸某妻子訴求又多次做某村委會工作,該負責人最終同意賠償34.8萬元……當事雙方的爭議和預期在一步步縮小,後又經過多次調解,陸某家屬和某村委會簽訂了調解協議,最終以某村委會一次性賠償陸某遺孀39.8萬元;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等憑票由某村委會承擔,但不得超過2.8萬元的調解決定化解雙方矛盾。

案件點評:

意外身亡,是每個家庭都難以接受的事情。人民調解員第一時間介入,穩定了雙方情緒,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為糾紛的解決起了好頭。雙方對事情的認識和對相關法規的理解差異,造成了雙方訴求的巨大差異,調解員多方調解,邀請政府和衛生部門介入,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質量。最後,雖然死者的工傷不能認定,但調解員積極查找案例,併為賠償找到了合法合理的依據,做到了依法依規和靈活調解相結合,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

最後,大司兄要重點提醒:

在就業過程中一定要跟勞務單位簽定勞動合同,這是保障你合法權益的重要憑證,本來可以簡單解決的事情,最後卻像陸某案件一樣整的一波三折,維權之路漫長而艱難,所以大家切記要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安上一把法治“保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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