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房子的趕緊點進來看看

​關於納稅呀,最近總是有層出不窮的消息傳出來,但是如果父母有房子,無償過繼或者贈送給子女,子女將要如何繳納稅呢?需不需要繳納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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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6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公告裡面都哪些是我們值得關注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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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

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政策銜接工作,現將個人取得的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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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

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四、個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的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後,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字〔1995〕64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覆函》(國稅函〔1995〕351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8〕546號)第二條;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三條;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9〕627號);

(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覆》(財稅〔2005〕94號)第二條;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865號);

(八)《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三條;

(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1項、第2項;

(十)《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第一條第(二)項第3點第二段;

(十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1號)第二條。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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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除了以上的公告之外,我們還需要關注的哪些點呢?

繼承房屋不繳個稅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取消了“其他所得”項目,按照原稅法“其他所得”項目徵稅的有關政策文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因此,這份公告將一部分原來按“其他所得”徵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徵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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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對於房產的無償贈送,《公告》指出: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為“偶然所得”,繳納20%稅率。

以一套面積100平米,價值200萬的房屋為例,無償贈與和買賣兩種方式,哪種繳納的稅費更少?

如果是買賣,購買方主要繳納的稅費有:契稅(繳納比例為1.5%);印花稅(購房支出費用的0.05%)。這兩個主要稅種,買方需繳納31000元;

如果是贈與,受贈方要繳納4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包括:

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也就是說,依法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親戚朋友互贈微信紅包不繳個稅//

現在,微信紅包等網絡紅包越來越普及,2019年春節期間,從除夕到初五,有8.23億人次收發微信紅包。

除了親朋好友互贈微信紅包外,不少企業也會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這些網絡紅包,哪些需要繳稅?

《公告》指出,以下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

但是,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總的來說,網絡紅包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要從性質上來判斷,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那麼,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呢?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之內。

//解除商品房買賣違約金不繳個稅//

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公告》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徵稅的政策予以廢止,具體包括:

一是,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

二是,以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的基金利息頒發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三是,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

四是,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

五是,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是,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

梳理這份《公告》可見,包括房地產無償贈與的3種情形,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以及廢止的6類情形,一共有11類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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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以上消息,其實有好多關於個稅的事情就非常一目瞭然了,比如繼承父母房屋的需不需要繳納個稅、親戚朋友互贈微信紅包要不要繳納個稅等等問題都做出了對應的解釋~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惑,歡迎的評論區告訴我們,您也可以關注房東網,瞭解更多相關資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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