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時評:治“繼母”虐童 別總在悲劇後

繼母虐童”制止施暴不能總是在悲劇之後。法律有必要強化公民發現虐童報告的義務與權利,明確地將報告的責任從機構、團體向公民延伸,消除反暴力“最後一米”之堵。此外,還要對虐童行為“零容忍”。

房清江

4月29日,黑龍江省墾區公安局建三江分局發佈警情通報,一名家住建三江創業農場的4歲女童被毆打致身體多處受傷,傷情較重。經調查犯罪嫌疑人系該女童父親的同居女友曲某某及女童父親於某龍。目前,此二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已被黑龍江省墾區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4月29日中新網)

兩名嫌疑人將4歲女童毆打致重傷,無論是以虐待罪還是故意傷害罪論處,都是咎由自取。應該說,曲某某雖然未與於某龍結婚,但實質扮演的已經是“繼母”角色。從情形來看,這是起典型的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案例。當然,尷尬的是公權機關介入是在女童遭遇嚴重傷害之後,再嚴的懲處對於已造成的傷害也於事無補。本案中,父親和“繼母”一旦被追究刑責,還將影響到後續監護、撫養以及孩子心理成長。而按情理來說,這種傷害與後果本應該是可以避免的。

從警方的調查顯示,孩子自今年1月10日從其爺爺家回到父親與“繼母”身邊,多次遭到二人毆打,包括拳頭毆打、開水燙、抓頭撞牆、數據線或笤帚打等,是典型的暴力虐待,與常見管教孩子的拍打有明顯區別。倘若在他們對孩子施暴過程中,有人站出來制止,或者通過某種形式由公權機關介入給予制止與訓誡,恐怕兩嫌疑人就會有所顧忌、有所收斂,不致於最終暴戾成禍,害了孩子,也害了自己。

假如超越個案意義,在一定程度來說,這也是低齡兒童反家庭暴力問題的一個縮影。就是介入保護,在集體旁觀中失力。事實上,無論《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反家庭暴力法》,都針對家庭虐待兒童行為提出了嚴格的懲處和保護規定,只要及時報告,便可以有效地制止暴力。因此,這並不是一兩個人的暴戾,孰視無睹的每個人都是虐童暴力無意識的幫兇。

“繼母虐童”制止施暴不能總是在悲劇之後。孩子是無辜的,在家庭處在絕對弱勢的位置,對於身邊的虐童行為,每個人都應當有同理心,消除“家務事”的顧忌,敢於出面干預,制止傷害。同時,在法律上也有必要強化公民發現虐童報告的義務與權利,明確地將報告的責任從機構、團體向公民延伸。把家庭鄰里以及親屬等角色人員列為報告的義務主體,允許他們通過有效採證如拍視頻、圖片等形式匿名舉報。將制止虐童暴力的保護渠道延伸到每個孩子身邊,消除反暴力“最後一米”之堵。此外,還要堅持對虐童行為“零容忍”,公安機關等機構收到相關報告必須及時介入調查處理,切實增加保護力度,也增進社會參與保護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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