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撞開違停車,爲何不可取

日前,廣西柳州的李先生將車停在公共停車位後去辦事,十幾分鍾後回來發現車被堵得嚴嚴實實,無論如何也開不出停車位,就根據對方車上留下的電話聯繫了車主張先生,但打了半小時都沒人接。因身上揹著21萬元現款,等著給工人發工資,李先生心情焦急,萬分無奈,一衝動,他選擇直接把違停車撞開,騰出路來走了。由於事情涉及破壞他人財產,交警部門定損後,建議雙方到事發地派出所進行調解(8月1日《南國今報》)。

報道後,李先生的遭遇獲得了一些網友的同情,有網友直言“李先生做了他一直想做卻不敢做的事”“幹得漂亮”。看得出,有同樣遭遇的人不在少數。心情可以理解,但對於李先生的撞車行為,交警明確表示“不可取”。問題是,為何不可取?遇到被違停車擋住去路時,該怎麼辦?像李先生這樣“急脾氣”“撞開一條路”的,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這些問題需要大家認識清楚。

首先,張先生的確違停違法在先。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要求“在道路(公共停車場屬於法律規定的“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將車橫停在李先生車後,張先生停車位置顯然不對。對此,交警發現後,司機在現場的,應該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司機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交警可以依法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然而,對方違停並不是李先生可以撞車的免責理由。車輛被堵、聯繫挪車未果,也同樣不能讓李先生“撞開一條路”具有正當性。為什麼不尋求交警部門的幫助呢?

法律賦予了公民在符合條件時尋求公共資源救助的權利,而交警部門也有幫助公民的職權:對於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警在罰款的同時,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反觀李先生的行為,他放著交警幫助這條合法合理的求助熱線不用,反而自作主張撞車開路,讓自己從受害者瞬間變成了施害方。就法律性質而言,這起事件不構成交通事故,但李先生的行為涉嫌毀壞他人財物,如果達到法定數額,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毀壞財物罪。所以,李先生不僅無法為自己伸張正義,反而要對張先生進行民事賠償,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可見,遇到違停車擋路並聯系不上車主挪車時,正確的維權方式是儘快聯繫交警依法處理。類似的事情近期有多起,筆者期望,車主要理性、冷靜處理麻煩,不要像李先生這樣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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