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不成,卻遭遇牢獄之災

許悅敏 梁詠心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

——一個有戰鬥力的團隊

討債不成,卻遭遇牢獄之災

許悅敏 廣東泓法戰隊核心成員 梁詠心 廣東泓法戰隊核心成員

生活中,您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被欠債會非常氣憤,但很多人嫌棄走法律途徑漫長還不一定能追到錢,經常會首選自己上門去追討或是委託追數公司去追討,這裡要提醒您: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準繩之內進行,討債也不例外。近期,筆者經辦一宗債權人因上門追討欠款不成,雙方發生糾纏及肢體衝突,債權人一個不經意的轉身甩手動作致使債務人摔倒受傷,結果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抓獲。

最終該案在法律上是如何認定?我們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討債不成,卻遭遇牢獄之災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2月24日17時許,被告人徐某到被害人陳某某家樓下追討欠款,因被告人徐某查看被害人陳某某的手機不歸還,導致被害人為拿回手機,雙方發生多次糾纏及肢體衝突。期間,被告人徐某用手毆打被害人臉部,在被告人甩開被害人時,將被害人摔倒在地並撞倒在臺階上,致使被害人受傷入院。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被鈍性暴力作用致右側鎖骨、左側第2、3肋和右側第1至第6肋骨折,並造成雙側氣胸,左肺萎陷80%,其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同日,被告人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該案公訴機關以被告人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並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內量刑。

【辯護策略】

筆者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後,依法前往看守所會見被告人,仔細向被告人瞭解案件經過,認真聽取被告人的辯解意見,並詳細查閱整個案件所有案卷材料。筆者認為本案的辦理關鍵:一、本案被告人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定性是否恰當?二、本案量刑是否恰當?三、能否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

筆者通過仔細查閱案卷材料,與被告人及家屬進行充分溝通,並協助家屬積極與被害人溝通賠償事宜及達成書面諒解,並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在案材料進行對比分析,也與泓法團隊其他律師對本案進行了認真分析提出辯護意見如下:

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部分犯罪事實和定性有異議。

1.公訴機關在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用手毆打被害人臉部是與事實不符的,以目前的證據根本無法證實被告人有毆打被害人臉部的情況,鑑定意見中並沒有鑑定被害人的臉部造成相應的輕傷或輕微傷等傷情,故認為該指控是缺乏事實和證據依據的。

2.對故意傷害罪定性有異議,在被害人與被告人雙方發生糾纏時,被告人為避開被害人的糾纏甩開被害人,從而導致其摔倒著地時撞倒在臺階上受傷,被告人並無故意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3.為了盡力還原事實真相,筆者就本案關鍵性證據《傷情鑑定意見》對於被害人的傷情形成情況諮詢專家意見,其後從醫學專業角度向法庭分析被害人損傷情況相對廣泛、多處而又相對集中,符合摔倒撞擊樓梯臺階一次性形成的特點;而毆打過程中被害人會躲避,反而難以形成該類損傷,故此本案被害人的傷勢更符合被告人為被害人的糾纏時甩開其摔倒在地上撞倒所致的情況,並非是被毆打或被撞擊所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行為定性故意傷害罪的屬於定性錯誤。

二、被告人有如下從輕、減輕其情節:

1.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應認定自首;誠懇悔罪,已積極賠償被害人且獲得諒解;

2. 屬於過失犯罪;屬於初犯、偶犯,其主觀惡性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

3.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且被害人自身行為對傷情結果引發有直接重大影響;

4.其是家庭經濟支柱,其從小與母親相依為命。

綜上,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並適用緩刑。

  1. 【法院裁決】
討債不成,卻遭遇牢獄之災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過失傷害他人,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予以糾正,辯護人關於此方面的辯護意見有理,予以採納。對被告人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討債不成,卻遭遇牢獄之災

【案件點評】

本案原是一宗簡單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卻因在追討過程中被告人因查看被害人手機,從而發生糾纏及肢體衝突,被告人為避開糾纏一個轉身甩手動作導致被害人摔倒撞擊臺階致使受傷。本案基本事實 清楚,證據亦確實充分,在此情況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內量刑。

作為本案的辯護人,擬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或罪名定性改變難度是相當大。筆者認為本案關鍵在於被告人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究竟屬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致人重傷罪,或是意外事件?

而對於三者的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表現:一、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使他人的傷害達到輕傷以上行為。即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二、過失致人重傷罪犯罪:是指行為人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即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三、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這種情況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況下,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針對本案實際情況擬對被告人的行為從意外事件角度分析,爭取無罪辯護,最終能實現成功辯護的可能較低,故此筆者通過與被告人及家屬耐心溝通後,選擇從罪輕方向辯護,也就是說從罪名定性從故意傷害改變為過失致人重傷的方向辯護。最終法院採信筆者對本案提出的罪名定性辯護意見以及量刑情節意見,被告人的罪名由故意傷害罪糾正為過失致人重傷罪,量刑也由公訴機關建議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內降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適用緩刑,案件審判結果最大限度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維權提醒】

通過這一案例,以案釋法,告誡大家,當遇到債務糾紛時,應冷靜思考解決問題的方法,切莫採取過激行為,應尋求合理、合法的渠道來解決,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討債是件很麻煩的事,有些人認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債務糾紛時費力費錢,不如通過自己解決來得乾脆。於是,非法拘禁、放火、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型討債案件便頻頻發生。最終,債沒討回來,債權人自己卻進了牢房。因此,討債者千萬不能因為自己“有理”,就可以任意所為。討債有理,但手段須合法。

正當的債權受法律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利也同樣受法律保護。所以盲目自救非但解決不了問題,還可能身陷囹圄。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一個有戰鬥力的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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