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新規出爐!塗裝、噴塗等涉VOCs工序企業必看!

4月10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佈

關於開展傢俱製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汙染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就整治內容、整治任務要求等展開詳細表述:

整治新規出爐!塗裝、噴塗等涉VOCs工序企業必看!


整治時間安排

  • 揮發性有機物年產生量10噸以上的傢俱製造企業應於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VOCs汙染整治任務;
  • 揮發性有機物年產生量不足10噸的傢俱製造企業力爭2020年6月30日前、最遲不晚於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VOCs汙染整治任務。


整治任務要求

《通知》提出的整治任務要求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原輔材料清潔化替代

生產過程控制

安裝高效汙染防治設施

規範內部管理

整治新規出爐!塗裝、噴塗等涉VOCs工序企業必看!


依法查處範圍

☆ 揮發性有機物汙染排放不符合《傢俱製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等標準要求的;


☆ 自2020年10月1日起,不符合本《通知》第四點整治任務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繼續開展生產活動的。


☆ 依法整頓清理“無證無照經營”“環保手續不齊全”的傢俱製造企業。


通知全文如下


各傢俱製造企業:

為打贏藍天保衛戰,規範我市傢俱製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汙染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生態環境部關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環境保護部等六部委關於《“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121號)、《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粵環發〔201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在全市開展傢俱製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汙染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及現有具備塗裝、噴塗、施膠、乾燥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工序(簡稱“產生VOCs工序”)的傢俱製造企業。


二、本通知所指揮發性有機物汙染整治是對傢俱製造企業生產過程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汙染作業的防控治理。


三、揮發性有機物年產生量10噸以上的傢俱製造企業應於2020年6月30日前,揮發性有機物年產生量不足10噸的傢俱製造企業力爭2020年6月30日前、最遲不晚於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本《通知》第四點整治任務。


四、整治任務要求:


(一)原輔材料清潔化替代。

對於木質傢俱製造企業,推廣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塗料,

要求替代比例達到60%以上;對於金屬傢俱製造企業,推廣使用粉末塗料;全面使用水性膠粘劑,替代比例達到100%。

其中,水性塗料VOCs含量限值應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 水性塗料》(HJ2537-2014)等有關要求;水性膠粘劑VOCs含量低於100mg/L,甲醛含量低於100mg/kg。如國家、省頒佈新標準,則各類含VOCs原輔材料應符合新標準要求。


(二)生產過程控制。

含VOCs 原輔材料在生產、包裝、運輸、轉移、使用、儲存等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後應及時密閉,減少揮發。

調配(混合、攪拌等)、塗裝(噴塗、浸塗、淋塗、輥塗、刷塗、塗布等)、粘結(塗膠、熱壓、複合、貼合等)、乾燥(烘乾、風乾、晾乾等)、清洗(浸洗、噴洗、淋洗、沖洗、擦洗等)等產生VOCs的工序,應在密閉負壓的車間內進行,並設置排氣管道集中收集導入汙染防治設施處理,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有關要求。

推廣採用靜電噴塗、淋塗、輥塗、浸塗等先進工藝技術。


(三)安裝高效汙染防治設施。

傢俱企業安裝汙染防治設施應包括:廢氣收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和廢氣排氣筒。

廢氣收集設施有機廢氣收集效率不低於80%。

排氣管道應按照《廣東省汙染源排汙口規範化設置導則》(粵環〔2008〕42號)等要求設置可封閉的採樣口,以檢測有機廢氣淨化前後的濃度,不得存在旁路或廢氣洩漏現象。

廢氣處理設施應具備處理漆霧、過濾粉塵、高效淨化有機廢氣功能,且能反映廢氣流速、總VOCs濃度及總VOCs去除率(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要求),確保廢氣穩定達標排放。對於使用水性塗料等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工序,VOCs去除率不低於50%;對於使用溶劑型原輔材料的工序,VOCs去除率應達到80%以上。對於VOCs淨化前排放速率大於等於2千克/小時的傢俱企業,VOCs去除率應達到80%以上。

廢氣排放筒高度一般不得低於15米。排氣管道應按照《廣東省汙染源排汙口規範化設置導則》(粵環〔2008〕42號)等要求設置可封閉的採樣口,以檢測有機廢氣淨化前後的濃度,不得存在旁路或廢氣洩漏現象。

VOCs排放符合廣東省《傢俱製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有關要求VOCs排放符合廣東省《傢俱製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有關要求。


(四)規範內部管理。

傢俱企業應根據實際生產工況,規範內部管理機制,建立臺賬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明確廢氣處理耗材的更換週期。

臺賬記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1.含VOCs原輔材料(塗料、固化劑、稀釋劑、膠粘劑、清洗劑等)名稱及其VOCs含量,含VOCs原輔材料採購量、使用量、庫存量,含VOCs原輔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2.廢氣收集與處理設施關鍵參數。3.廢氣處理相關耗材(活性炭、過濾棉、UV燈管等)購買、更換記錄,以及使用後的活性炭、過濾棉、UV燈管等危險廢物儲存、處置情況。4.汙染防治設施安裝維護運行情況,企業內部自檢自查及員工汙染防治(生產操作及設施運行)培訓情況等。

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五、傢俱製造企業完成汙染整治後,應及時告知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提交單位基本資料、整治工程技術報告、有資質監測單位出具的廢氣監測報告以及內部管理臺賬等相關材料,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核實整治情況。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傢俱製造企業,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

(一)揮發性有機物汙染排放不符合《傢俱製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等標準要求的;

(二)自2020年10月1日起,不符合本《通知》第四點整治任務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繼續開展生產活動的。


七、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強化聯動機制,協同開展傢俱製造行業VOCs汙染整治工作,督促指導行業開展生產工藝和設備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塗料、水性膠粘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清潔化替代,建立整治推進情況及監管情況通報制度。


八、鼓勵選用不產生或少產生固體廢物的VOCs廢氣高效淨化工藝,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對於VOCs廢氣淨化過程中產生的活性炭、過濾棉、UV燈管等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標準(GB18597-2001)進行貯存,並交予相應經營許可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單位進行處理處置。鼓勵集約化生產,共用塗裝生產線及高效汙染防治設施,節約生產成本,降低能耗,提高生產及治理效率。


九、依法整頓清理“無證無照經營”或“環保手續不齊全”的傢俱製造企業。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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