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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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較為明確規定。


一、我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作為《解釋》的開篇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範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範的深刻用意。

《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條規定與《解釋》第一條相呼應,從合同相對性原則出發,強調在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情況下,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範圍時,尤其是大額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以此引導債權人在債務形成之前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避免事後引發紛爭。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出臺,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補充和完善,扭轉了婚姻存續期間債務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局面,保護了非舉債配偶方的合法權益,增加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現在,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邏輯是:

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認定;無明確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範圍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無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來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債務。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引用網絡流行的段子來表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1、老公老婆共同簽名=共同還債;2、老婆事後承認追認=共同還債;3、老公個人借錢為家裡買日常生活用品(買菜買衣服看病等)=共同還債;4、老公名義借錢做生意--出借人需要舉證用於家庭--出借人如果舉證失敗=老婆不要還錢。

必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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