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被老闆辭退,當時發現社會保險晚交了6個月,公司需要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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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的這個問題在私企或者一些不良用人單位是存在的各例,這樣很明顯是違反國家規定的勞動法。勞動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形成僱傭關係就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必須按照勞動法簽定勞動合同,從而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也有一些不良用人單位採取隱瞞甚至欺詐行為來逃脫他們應該承擔的責任,遇到類似情況你最好是掌握在他那裡工作的證明和證據,然後去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請,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祝你好運!


睿寶生活記


疫情期間,被老闆辭退,發現社保晚交了6個月,這得從兩個方面來解答。

一、被辭退的賠償(補償)

1.過失性辭退:意思是指勞動者有過錯而被辭退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是過失性辭退,那麼是沒有賠償(補償)的。

2.無過失性辭退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無過失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如何計算呢?先來看看法條: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知道你這邊工作了多久,如果是5年,那麼經濟補償就是5個月工資;當達到5.5年了,就是6個月工資。

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比如: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賠償金(也就是經濟補償的2倍)的。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晚交社會保險的賠償(補償)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是法定的,也就是從你一入職,單位就該給你交社保,晚交6個月就是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你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算法見上方,第47條)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總結:也就是說,怎麼拿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還得根據你被辭退的具體原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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