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喝酒朋友車禍死亡,酒局組織者被判承擔30%的責任


聚餐喝酒朋友車禍死亡,酒局組織者被判承擔30%的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6日,受劉仁的邀請,吳明與歐彬、歐華前往位於寧鄉市喻家坳鄉太平山村新柏組的歐紅家吃晚飯。劉仁、歐紅為晚餐提供了白酒,期間,吳明在劉仁、歐紅、歐彬、歐華的陪同下喝了大量白酒。飯後歐華自行離開。吳明與劉仁、歐紅相約前往喻家坳鄉集鎮唱歌。吳明駕駛湘A×××××號牌小型轎車搭載歐彬將其送回家。從歐彬家出來後,吳明要求原本坐在劉仁車上的歐紅坐到其車上,劉仁駕車隨後,一同前往喻家坳鄉集鎮。當天20時25分許,吳明駕駛湘A×××××號牌小型轎車沿S224線由北往南行駛,當行駛至省道224線8km+950m地段時,車輛失控碰撞道路右側行道樹,造成駕駛人吳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搭乘人歐紅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劉仁立即將歐紅從吳明車內抱出並送醫院救治。經湖南省龍人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吳明因交通事故致多發傷導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送檢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89mg/100ml。2018年5月9日,寧鄉市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作出認定:吳明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歐紅無責任。事發後,吳明家屬要求劉仁、歐紅、歐彬、歐華進行賠償,並訴至寧鄉市人民法院。



【焦點問題】

聚餐喝酒朋友車禍死亡,組織者有多大責任?

焦點問題1:劉仁、歐紅、歐彬、歐華是否應當對吳明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焦點問題2::如果組織者應當對聚餐喝酒而車禍死亡的朋友承擔責任,那麼責任比例如何劃分?



【律師說法】

湖南大鯤律師事務所餘金律師接受吳明家屬委託,經過法律檢索、案例查詢,並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後認為:

(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如果遭遇侵害,肯定有權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二)共同飲酒的行為是情誼行為,並不直接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其本質是基於增進友誼和促進社交而發生的社會行為,各方一般均沒有追求產生某種法律效果的主觀意願,該情誼行為在順利完成的情況下,不受法律的調控。

(三)但是,如果在情誼行為發生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害,情誼行轉化成侵權行為時,則構成“情誼侵權行為”。此時,法律則應該給予相應救濟。

(四)本案中,吳明因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死亡,即是屬由先前共同飲酒的情誼行為轉化成侵權行為的結果,應當給予法律救濟。基於先前的共飲行為理應對其他共飲人的人身安全負合理的注意義務,這即為共同飲酒而導致承擔侵權責任的義務來源。因此,宴席的組織者、酒水的提供者,甚至是同桌共飲者,都應承擔與之相應的過錯責任。

(五)結合司法實踐,該類案件的最終責任承擔一般為“主次責任”,即受害方自身承擔主要責任,組織者一方承擔次要責任。大量司法案例結果顯示,組織者一般承擔5%-15%不等的責任,最高不超過20%。

(六)本案中,雖然吳明作為成年人酒駕身亡,應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但是,本案存在可能超越一般次要責任比例的特殊細節:

細節一,同飲者歐彬、歐華明知飲酒後不能駕車,酒後駕車存在安全隱患,而對吳明的酒後駕車行為未予明確制止,對吳明的人身安全持放任僥倖的心態;

細節二,作為宴席的組織者和酒水的提供者的劉仁、歐紅,理應對於每個飲酒者的人身安全較其他同飲者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更應盡到提醒和關照的義務,但事實上不僅未照顧並護送吳明安全回家,還放任吳明酒後駕車,並且還和吳明一起酒後駕車前往集鎮唱歌,歐紅作為吳建明車上人員,亦未提醒吳建明繫好安全帶;

細節三,吳明發生交通事故時,組織者劉仁駕車隨後就在事故現場,但沒有對吳明及時採取救助措施,客觀上加重了吳明死亡的嚴重後果。根據法醫鑑定報告顯示吳明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如果搶救及時,如果不是失血過多,或許吳明還要一線生機。

基於以上的理由分析和對案情的把握,經與家屬充分溝通後,本案在訴訟請求的設計上作了“49%的次要責任”的訴訟策劃。



【法院最終判決】

經寧鄉市人民法院(2018)湘0124民初6878號民事判決:被告劉仁、歐紅、歐彬、歐華共同

承擔30%的責任

四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後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終353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聲明】文章所涉案例均為長沙金律師親辦案例改編而來,案例均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已公開案例,文中人名均為化名。文章旨在交流學習,供遇到類似情況的朋友借鑑參考,發揮法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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