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楊某、宋某、吳某、石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作出判決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向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楊某、宋某、吳某、石某涉嫌詐騙罪一案,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3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被告人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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