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追打他人致重傷 保亭李某郭等惡勢力犯罪團伙8人一審獲刑

4月17日下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宗惡勢力犯罪案,被告人李某郭等8人分別因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2年不等刑期。其餘沒有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的4人也因犯罪分別獲刑。

4月17日下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法院對被告人李某郭、潘某茂等11人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董某、潘某茂犯尋釁滋事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5月5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潘某茂、董某與他人發生爭執並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構成尋釁滋事罪;2017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郭等5人一起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構成故意傷害罪;2017年9月2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李某郭等7人追打他人,致一人重傷二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黃某慣、李某郭、陳某陽、楊某衝、裴某豪、潘某茂、董某除了該案認定的3起犯罪事實外,還有其他多起違法犯罪事實。

保亭法院認定被告人黃某慣、李某郭、陳某陽、裴某豪、譚某超、楊某衝、潘某茂、董某8人長期糾集在一起,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團伙,應依法嚴懲。判處被告人李某郭等8人有期徒刑4年至2年不等刑期;其餘4人沒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3人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期執行。

被告人均表示將考慮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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