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家辦公期間發病身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例簡介

全某之夫劉某系X中心小學四年級數學教師,並有副科教學任務,因劉某的家離學校很近,確定為住家教師。按照學校的教學要求,每週星期日下午5:00—星期五下午4:00為工作期間,上班期間堅持早晚輔導,無早晚輔導的住家教師,晚上可在家辦公。

員工在家辦公期間發病身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2016年1月11日下午第五、六節課,劉某對四年級進行了數學小測試,之後在15:45帶著試卷回家閱卷。晚上10:00左右,劉某自稱不適,之後症狀加重,有痛苦、出汗的情況,全某即打120呼救,12:00左右,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進行搶救不及,當場宣告劉某因心臟驟停死亡。

後X中心小學向市人社局申請認定劉某死亡屬工傷。市人社局最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全某不服,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員工在家辦公期間發病身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

市人社局認定劉某是否屬於工亡或者視同工亡,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核認定,對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綜合本案的案情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劉某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突發疾病?

關於突發疾病的時間,市人社局將劉某突發疾病死亡的時間簡單地認定為1月11日24時左右,這一時間是死亡人劉某心臟驟停死亡的時間,心臟驟停發生的時間很短,幾分鐘就可致命,它可由多種原因引起,劉某心臟驟停前就有突發疾病的症狀,而市人社局並沒有進行過核實就得出了上述時間結論。

員工在家辦公期間發病身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關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劉某從事的教師職業有其固有的工作特點,和單純的上下班制度不同,根據學校的工作要求,作為住家教師在自習課時可以在家辦公,也就是說,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可以位移,劉某在晚上的一定時間內可以在家備課或者從事相關教學活動,且申請人已經提供了相關的線索,而市人社局對這一時間段具體的時間範圍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供資料,也沒有進行核查。

市人社局對突發疾病的時間認定錯誤,對於是否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病也沒有全面準確地核實。因此,市人社局認定劉某突發疾病死亡不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主要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應予撤銷。

員工在家辦公期間發病身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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