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店主一點責任都不須承擔。1.死者搶劫在先,是逃跑追逐的主因。2.死者逃跑過程中處置不當造成車禍發生。與店主追沒有必然聯繫,因為即便不追,死者因做賊心虛也得慌不擇路逃跑。3.車禍並非店主特意約車攔截造成。 分享到: 關鍵字: 不當 死者 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