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房子給孩子, 以後能要回嗎

離婚時約定房子給孩子, 以後能要回嗎

【導讀】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財產歸子女所有,可離婚後不少人因再婚、經濟拮据和高房價等又變卦了,堅持不配合子女辦理過戶手續。那麼離婚時約定房子給孩子, 以後能要回嗎?

【案例介紹】

常遠(男,化名)與查雲燕(女,化名)於2005年結婚,2006年生育兒子小飛。婚後,他與妻子王女士沒有共同語言,經常發生爭執,常遠於2010年4月第一次起訴離婚,那時兒子3歲,查雲燕多次挽留無果答應離婚。常遠為了能夠儘早解除夫妻關係,選擇通過簽署離婚協議來結束彼此的婚姻關係。同年6月兩人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婚後購買的位於重慶市區登記在常遠名下的房產歸兒子小飛;小飛由常遠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每月1000元;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成都的房產歸查雲燕所有;離婚後由於孩子不願和常遠一起生活,一直隨查雲燕在一起生活,位於重慶市區的房子一直由常遠居住,小孩撫養費也很少支付,因此查雲燕想要回那套房子。請問:離婚時約定房子給孩子, 以後能要回嗎?

離婚時約定房子給孩子, 以後能要回嗎

【律師說法】

陳律師解析: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協議離婚需提交的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陳律師認為,常遠和查雲燕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房屋歸女兒小飛所有,並非簡單的贈與合同關係,而是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的一種方式,以婚姻關係的解除為基礎。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據此法院終審認為該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常遠應配合兒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陳律師還強調,離婚協議以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為目的,是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債權債務分割以及其他問題的解決協議,具有不可分割的整體性。財產分割附隨於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在身份關係已解除、目的已實現的情形下,離婚協議中一併生效,不能單獨撤銷財產贈與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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