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有些约定是无效的,你知道吗?


离婚协议中的有些约定是无效的,你知道吗?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可以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或继承人自行放弃,他人无权干涉。

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四:处分他人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为补偿对方或逃避债务等原因,约定其他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或自己所有,由于对他人的财产没有处分权,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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