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有些約定是無效的,你知道嗎?


離婚協議中的有些約定是無效的,你知道嗎?


一: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二: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三: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可以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或繼承人自行放棄,他人無權干涉。

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四:處分他人的財產

夫妻雙方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當然包括婚前和婚後的財產都可以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但是不得處分別人的財產。

很多時候,由於雙方缺乏法律常識,為補償對方或逃避債務等原因,約定其他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或自己所有,由於對他人的財產沒有處分權,因此,這樣的約定一般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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