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監控、沒證人,株洲“反殺案”被告人改判無罪,理由曝光!


無監控、沒證人,株洲“反殺案”被告人改判無罪,理由曝光!


近日,株洲一起案件引發了廣大市民和網友的關注。

深夜飲酒後,男子選擇外出乘涼,卻遇劫匪強搶手機。兩人激烈搏鬥後,劫匪被男子反殺。

原審被告人黃某被判決有期徒刑3年,並附帶民事賠償9800餘元,而二審卻被改判無罪。



案情回顧

2017年5月30日凌晨4時許,黃某輝酒後從自己的租房株洲市荷塘區果木園散戶來到株洲市荷塘區東湖公園中心島一草坪內休息乘涼,在休息乘涼的過程中遇到被害人單某華持菜刀搶劫其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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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輝反抗與之搏鬥被單某華砍傷(右手被砍兩刀、左手被砍三刀),當單某華砍第六刀的時候被黃某輝用左手抓住其拿刀的右手,被告人黃某輝順勢扭轉單某華的身體,使其背對自己,右手從口袋裡掏出其隨身攜帶的一把水果刀,對著單某華的右後背捅了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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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某華當場倒地,後黃某輝跳進旁邊的湖裡逃跑,見單某華沒有再追上來後從湖裡上到岸上後往石宋路上跑,後跑回租房內因身上帶的手機進水無法開機,其用另一臺手機撥打110(因手機問題未撥通),而後黃某輝認為不會有什麼事而放任不管遂休息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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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上午9、10時許,黃某輝聽聞東湖公園內有人死了頓時慌了,跑到其哥哥那裡要了100元錢後於當天下午跑回其沅江老家。

同年6月6日,黃某輝因涉嫌故意殺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到案後,黃某輝如實供述了案件經過。經鑑定,黃某輝被單某華砍中5刀為輕微傷,而單某華則是因銳器刺破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導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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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輝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黃某輝的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單某華死亡,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處罰。而且,單某華的家屬由於黃某輝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黃某輝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黃某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單某華的家屬9899.1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上訴至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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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黃某輝故意傷害一案二審公開宣判,認定上訴人黃某輝構成正當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證據中,雖無目擊證人、水果刀、視頻監控等直接證據,但黃某輝首次供述流暢自然、前後多次供述穩定。單某華有在東湖公園搶劫的前科,現場留有疑似作案工具菜刀柄底、刀刃中部提取的血跡含有單某華的生物檢材,菜刀刀柄上和菜刀刀柄與刀刃結合部有黃某輝的血跡,單某華褲子上有黃某輝的血跡,黃某輝身上多處受傷,右手背、左手小指、左手無名指、左手拇指多處軟組織裂傷,現場勘驗筆錄證明黃某輝跳湖逃離途中多處地面留有黃某輝的血跡等,均與黃某輝的供述相吻合。

上訴人黃某輝在被單某華連砍數刀、實施搶劫時,採取防衛行為、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捅刺致單某華死亡,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遂做出以上判決。

文 | 龍羽

來源 | 株洲法制民生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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