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董祕日常工作

• 董事會秘書是對外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對內負責股權事務管理、公司治理、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對董事會負責。

• 董秘的主要職責涉及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相關文件及籌備管理事宜、信息披露事務,還要為董事會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協助董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另外,董事會秘書對公司內外關係的溝通協調和治理監督職責。在信息披露過程中,董秘需要協助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使掛牌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向股權轉讓系統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一)信息披露原則

《證券法》明確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真實、準確、完整,不得由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信息披露內容

凡是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對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掛牌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視同掛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 (三)企業掛牌前的信息披露

企業掛牌前,要使企業符合股轉系統對企業的掛牌要求: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 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企業掛牌的過程是達到這四個掛牌要求的過程,也是企業信息披露的過程。企業掛牌時向股轉系統提交《公開轉讓說明書》《法律意見書》《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是對企業信息的全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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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轉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中規定,《公開轉讓說明書》要求披露的內容具體是:

1、公司基本情況

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前十名股東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東的名稱、持股數量及比例、股東性質、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質押或其他爭議事項的具體情況及股東之間關聯關係。披露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以及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內是否發生變化。設立以來股本的形成及其變化和重大資產重組情況。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

2、公司業務情況

公司主要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及其用途。內部組織結構(包括部門、生產車間、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產或服務流程及方式(包括服務外包、外協生產等。披露與其業務相關的關鍵資源要素。披露其所處行業概況、市場規模及基本風險特徵(如行業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並可分析公司在行業

中的競爭地位。)

3、公司治理情況

披露最近兩年內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建立健全及運行情況,說明上述機構和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同業競爭情況,有無大股東佔款情況,董監高的變動情況和原因。

4、公司財務情況

披露最近兩年及一期的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 《股轉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中規定,《公開轉讓說明書》要求披露的內容具體是:

1、公司基本情況

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前十名股東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東的名稱、持股數量及比例、股東性質、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質押或其他爭議事項的具體情況及股東之間關聯關係。披露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以及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內是否發生變化。設立以來股本的形成及其變化和重大資產重組情況。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

2、公司業務情況

公司主要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及其用途。內部組織結構(包括部門、生產車間、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產或服務流程及方式(包括服務外包、外協生產等。披露與其業務相關的關鍵資源要素。披露其所處行業概況、市場規模及基本風險特徵(如行業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並可分析公司在行業

中的競爭地位。)

3、公司治理情況

披露最近兩年內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建立健全及運行情況,說明上述機構和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同業競爭情況,有無大股東佔款情況,董監高的變動情況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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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財務情況

披露最近兩年及一期的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需要披露臨時報告的情形:

(1)監事會、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內容涉及到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 (2)董事會決議涉及到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提交經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事項。

• (3)除日常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 (4)涉案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 (5)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

• (6)股票轉讓被股轉系統認定為異常波動的。

• (7)公共媒體傳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需要發佈澄清公告的。

• (8)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9)限售股份在解除轉讓限制前。

• (10)持股5%以上的股東,權益份額變動達到股轉系統規定標準的,應披露權益變動公告。

• (11)掛牌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承諾事項的。

• (12)股轉系統對掛牌公司實行風險警示或作出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

(13)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 1)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方佔用資金;

•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 4)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權;

•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 6)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3)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 7)董事會就併購重組、鼓勵分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 8)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 9)對外提供擔保(掛牌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

• 10)公司及其董監高、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存在受有權機關調查、司法紀檢部門採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稽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收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 12)主辦券商或股轉系統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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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備

報備工作具體是指:

1、向股轉系統報備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2、在掛牌時向股轉系統報備董監高的任職、職業經歷及持有掛牌公司股票情況。有新任的或者上述

報備事項變化的,應當在兩個轉讓日內報備最新資料。

3、董監高應當在掛牌時簽署《董事(監事、高管)聲明及承諾書》;新任的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

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五個轉讓日內,新任高管應讓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五個轉讓日內

簽署承諾書並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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