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牢狱中的活刑具:丧尽天良的牢头狱霸

古代社会里,牢头狱霸的社会地位虽然不高,但他们实际控制了囚犯的生存处境,因此常常凭借着这点儿权力倚势敲诈勒索、摧残凌辱囚犯。法国伟大作家雨果说过,牢头狱霸“

就是监狱的化身”,“监狱……正如有铁栅和门闩的形象一样,它又有人的形象。这堵墙就是石头的监狱;这扇门就是木制的监狱;而这些狱吏和看守们便是有骨头有肌肉的监狱。监狱是一种可怕的、完整而不可分割的一半是房屋、一半是人的东西”。从某种意义上说牢头狱霸这种活的刑具比监狱这种死的刑具更凶狠、更可怕,活的人若丧尽天良,做起坏事来怎么想象都不为过。

古代牢狱中的活刑具:丧尽天良的牢头狱霸

摧残囚犯,公然索贿

《旧五代史·刑法志》说:“初则滋张节目,作法拘囚;终则诛剥货财,市恩出拔。外凭公道,内循私情,无理者转务迁延,有理者却思退缩。积成讹弊,渐失纪纲。”五代时的眉州刺史申贵,以“诛虐聚敛”著称,他公然指使狱吏,要求被关押者诬指有钱人家为作案同党,然后让有钱的人出钱保命,并“常指狱门曰:‘此吾家钱穴’”。宋代的牢头狱吏“以狱为市”,公开索贿受贿,“若不得钱,不与燥地,不通饮食”。

在以宋代为背景的小说《水浒传》中,对这种“贿赂公行”的黑暗狱政有淋漓尽致的揭露。小说中的差役、狱吏,见了钱,犹如猫儿见了腥一般,什么法制、禁令都可以置诸脑后,统统可以灵活圆通。押送刺配的犯人,只要有钱,就可以去了行枷,要走就走,要停就停。犯人进监,都要打“杀威棒”,只要有了钱,就可以“有病”为名免打。钱能通神,这个价值规律在监狱里表现出的效果更为明显


古代牢狱中的活刑具:丧尽天良的牢头狱霸

当时法律虽然严禁狱内外交通勾结,但是有钱的人“可使狱吏传状稿,通信息”;法律要求犯人戴桎梏等刑具,但如果贿赂狱吏,“则虽重囚亦为释放安寝”,以至“有赀之囚,巧为敷说”,使之“诈病”,“渐为脱免之地。”

清代的狱中贿赂,还有种种规格和名目。如“全包”,即花钱买通自门役到提牢主事以及有关衙门司官、茶房等全部人员:“两头包”,即买内不买外,买上不买下;“撞现钟”,即犯人每有一行动要求,就得送钱,现使现报;“一头沉”,只用金钱贿买狱内牢头少受皮肉之苦等等。

凌虐穷人,威慑富人

上面说了,有钱的可以出钱保命,那如果穷人进监狱,可就惨了。宋代的牢头,遇到无钱之囚则视作“犹犬豕,不甚经意,初有小病不加审诘,必待困重方以闻官,甚至死而后告”。明代甚至有“狱卒索要不遂,凌虐(囚犯)致死者”,即索要不到钱财,就凌虐犯人致死

虐待穷人,还可以警告富人出钱。明末太仆寺少卿方苞在刑部监狱中亲眼见到,人犯入狱后不管有罪没罪,先戴上镣铐,关进最差的牢房,“必械手足,置老监”,使他们困苦不可忍,挨过一些时日,狱卒就来戏诱他们花费银两,纳贿多者当即可以取保迁出狱外,次一等的,花上数十两银子也可脱去镣铐。榨不出油来的极其贫困而又无依靠的囚犯,则被铐住不放,以此警告其余的犯人。

古代牢狱中的活刑具:丧尽天良的牢头狱霸

晚清小说家李伯元写的小说《活地狱》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个叫黄升的佣人,无故被牵连下狱,衙门的快班头子史湘泉先把他关在临时拘押牢中,并故意用链子把他锁在靠牢房的尿缸边,而那根链子一头套在脖子里,一头绕在栅栏上,其中所剩有限,被它吊着,一时缩不下身去。就这样拘禁了大半天,黄升不堪忍受,直到掌灯,史湘泉便来与黄升讲价钱了:“你想舒服,却也容易,里边房里,有高铺,有桌子,要吃什么有什么。”说着便把黄升链子解下来,拿到手里,同着他向北首那个小门,推门进去,只见里面另是一大间,两面摆着十几张铺,也有睡觉的,也有躺着吃烟的。黄升看了一会儿,便对史湘泉说:“这屋里也好。”史湘泉道:“这个屋可是不容易住的。”黄升问他怎的,史湘泉说:“进这屋有一定价钱。先花五十吊,方许进这屋;再花三十吊,去掉链子;再花二十吊,可以地下打铺,要高铺又得三十吊。倘若吃鸦片烟,你自己带来也好,我们代办也好,开一回灯,五吊。如果天天开,拿一百吊包掉也好。其余吃菜吃饭,都有价钱,长包也好,吃一顿算一顿也好。’黄升听了,把舌头一伸道:‘要这些吗?”史湘泉道:“这是通行大例,在你面上不算多要。你瞧那边地上蹲着的那一个,他一共出了三百吊,我还不给他打铺哩。”这里,国法成了狱吏手中的玩物,这些人不是太黑太狠了吗?

古代牢狱中的活刑具:丧尽天良的牢头狱霸

古典文艺作品中写到犯人入狱,每每提到亲友要使钱“上下打点”,并非虚言。这里的“上”,显然是指审判官员,而“下”,则无疑是那些牢头狱霸。

铲除异己,制造冤狱的刽子手

古代封建专制统治下的监狱中的牢头狱霸,不仅以种种残酷的手段凌辱、敲诈勒索囚犯,而且还常常不经过司法审判程序非法处死囚犯,若从这方面来说,他们不仅是活刑具,而且还是死刑刑具。

《水浒传》中说,武松一入监狱,众囚徒就告诫他千万不可得罪狱吏,否则,将会遭到他们私刑处死:“他到晚把两碗干黄仓米饭,和些臭鲞鱼来与你吃了,趁饱带你到土牢里去,把索子捆翻,着一床干藁荐把你卷了,塞住了你七窍,颠倒竖在壁边,不消半个更次,便结果了你的性命。这个唤做‘盆吊’……再有一样,也是把你来捆了,却把一个布袋盛一袋黄沙,将来压在你身上,也不消一个更次便是死的,这个唤做‘土布袋压杀’。”当然,牢头狱霸这种非法杀囚的情况是很复杂的,而且绝大多数是受人指使的,但直接的刽子手则是这帮活刑具——牢头狱霸。


古代牢狱中的活刑具:丧尽天良的牢头狱霸

古代的政治斗争中,皇帝或者大臣们出于铲除异己而制造的冤狱中,有许多查无实据,无法定案,只能用这种暗杀手段来处死政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南宋时著名的岳飞冤狱。当时在宋金和谈中,金方表示,“必杀飞,始可和”。于是,秦桧、万俟呙之流在宋高宗赵构的默许下,逮捕岳飞等人下狱。“飞坐系两月,无可证者。或教离以章台所指淮西事为言,呙喜白桧,簿录飞家,取当时御札藏之以灭迹,取行军时日杂定之,傅会其狱。岁幕,狱不成,桧手书小纸付狱,即报飞死,时年三十九。”这里说的“桧手书小纸付狱”,就是给狱头们写了个条子,他们便以“莫须有”的罪名把岳飞杀害于狱中

明初的著名文士解缙也是这样不明不白地被处死的。永乐十三年,解缙已入狱多年,这一年“锦衣卫纪纲上囚籍,上见缙姓名,曰:‘缙犹在耶?’”永乐皇帝的这一句话说得很含糊,它可能含有打算赦免解缙的意思,也有可能是说“解缙怎么还没有死掉?”纪纲不敢进一步追问,为保险起见,他从第二种可能去理解永乐皇帝的意思,在当天夜里“

醉缙酒,埋积雪中,立死”。这里虽然未提到纪纲给狱吏们写条子,这肯定是狱头们所为,难道纪纲这类特务还须亲自铲雪埋解缙吗?

古代牢狱中的活刑具:丧尽天良的牢头狱霸

酷吏任意残杀囚犯

隋朝的酷吏田式“或僚吏奸赃、部内劫盗者,无问轻重,悉禁地牢中,寝处粪秽,令其苦者,自非身死,终不得出”。宋元啣年间,知郓州浦宗孟常

虐杀狱囚,“使自掘地,倒埋之,观其足动,以为戏乐。”

《金史·宗弼传》载,宗弼之子完颜亨在海陵王当政时被诬下狱,海陵王遣工部尚书耶律安礼、老僧等讯之,完颜亨“与其家奴并加榜掠,皆不伏”。老僧惧怕将来被完颜亨报复,就派人晚上去牢里杀死完颜亨,“亨比至死,不胜楚痛,声达于外”。

在明代特务机关卫所牢狱中,这类事更是司空见惯。英宗正统八年,侍讲刘球上疏抨击时政,触犯了当权的太监王振,奏疏根本没有到达英宗御前,便被王振扣下,指使锦衣卫逮捕刘球下狱,锦衣卫指挥使马顺晚上带一个小校推开狱门,但是刘球和董璐关在一起,小校上前拿住刘球,刘球自知不免一死,大呼:“死诉太祖、太宗!”,小校刀砍断刘球脖子,然后肢解,随便找地方埋了。董璐在旁边偷偷藏了刘球的血裙。等到董璐出狱,偷偷到刘家告知,刘家才知道刘球已死,刘家“子钎、钺求尸,仅得一臂,乃以血裙葬焉” 。

古代牢狱中的活刑具:丧尽天良的牢头狱霸

王振

明太祖朱元璋亦承认,当时的监狱中有许多犯人是“无罪而死”的,“盖谓主典欲财无与,或受他人之财,代其报仇。”

尤其恶劣的是,这些酷吏往往在得知大赦命令之时,而大批杀害囚犯。例如唐武则天时的酷吏来俊臣,“每有制书宽宥囚徒,俊臣必先遣狱卒,尽杀重罪,然后宣示”。南宋光宗末年,朱熹知潭州,后来光宗禅位于其子赵扩,朱熹得丞相赵汝愚密信,知即将大赦天下,“竟入狱,取大囚十八人立斩之。才毕而登极赦至。”

《水浒传》中的解珍、解宝因猎获的老虎被财主毛太公窃去,到毛太公庄上索要,被毛太公设圈套将他们拿下,以“白昼抢劫”为名,解往州府。“本州有个六案孔目,姓王名正,却是毛太公的女婿,已自先去知府面前禀说了。才把解珍、解宝押到厅前,不由分说,捆翻便打,定要他两个招做‘混赖大虫,各执钢叉,因而抢掳财物’。解珍、解宝吃拷不过,只得依他招了。知府教取两面二十五斤的死囚枷来枷了,钉下大牢里去。毛太公、毛仲义自回庄上商议道:‘这两个男女,却放他不得,不若一发结果了他,免致后患。’当时父子二人自来州里,分付孔目王正:‘与我一发斩草除根,萌芽不发。我这里自行与知府的打关节。’”

古代牢狱中的活刑具:丧尽天良的牢头狱霸

解珍、解宝

正所谓:“此鱼肉耳好诛求,闲置空房饬速筹,有钱者宽无钱仇,欲壑不填怒不休。”这首诗形象地描绘出捕头狱卒鱼肉人犯的丑恶嘴脸。由上观之,牢头狱霸这种活刑具比不会动的死刑具又要狠毒得多。

当然,不能满足牢头狱霸的要求而被处死者还是占多数:“有狱卒要索不遂,凌虐致死者;有仇家买求狱卒设计致死者;有伙盗通同狱卒致死首犯以灭口者;有狱霸放债逞凶,满监尽其驱使,专利坑贫因而致死者”。

正如李伯元在《活地狱》结束时,借书中人物之口所说的那样,封建专制社会的“中国的监狱制度,真是黑暗到了极点!”封建统治者制造的冤狱,酷吏的惨苛,牢头狱霸的狠毒,毫无疑问与专制统治有密切的联系,即使是牢头狱吏的私刑凌辱,也是由旧式监狱的本质所育成的恶果。陋劣的监房,非人的禁具,为他们的惨苛提供了客观条件;单纯惩罚的狱禁目的,熏陶了他们的残忍本性;贿赂公行的官场腐败作风,导致了他们对所管制的囚犯进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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