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設工程當事人約定以財政審定結論為結算依據的裁判規則

最高院:建設工程當事人約定以財政審定結論為結算依據的裁判規則

裁判要點:

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施工合同結算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案情摘要:

湖南建工集團承建北京師範大學大同附屬中學校建設項目,工程完工後承包方將竣工結算書送交該校法定代表人簽字,但其後一直未支付剩餘價款,湖南建工集團遂起訴至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以財政評審中心審定金額為結算依據,又以湖南建工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結算書的結算價款比預估投資實際增加了135155819.8元為由,駁回湖南建工的訴訟請求。湖南建工集團又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終發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重審。

爭議焦點:

建設單位主張以財政審定的金額作為合同價款,應否支持?

最高院觀點:

雙方雖然在該合同的合同協議書部分約定“合同價款具體以大同市財政評審中心審定金額為準”,但在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部分,均有關於竣工結算的明確約定。其中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通用條款的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應按通用條款約定期限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如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完全認可。雙方如有爭議,應在上述約定時間內先確認無爭議部分的結算,同時協商解決有爭議部分的結算;有爭議部分的結算如協商不成可按專用條款爭議條款的約定方式解決” ,並無由大同市財政評審中心審定進行結算的內容。因此,北師大大同附中認為前述合同協議書部分中約定的合同價款即為結算價款,財政評審中心審定價格為工程結算依據,據理不足。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實務分析:

對於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平等,爭議解決的主要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工程款結算依據原則上是遵循“有約定從約定”原則。對於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如欲以審計結算金額或以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結算金額為結算依據,那麼就應當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做出清晰明確的約定,避免出現合同約定不明的情形。同時,應當對合同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之間有關工程結算依據約定進行明確同一和約定,避免歧義和矛盾。

方綱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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