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檢察院對涉嫌詐騙罪的曾輝依法提起公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3月12日對被告人曾輝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曾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以借為名騙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72萬餘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輝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2020年3月24日,經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曾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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