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隱瞞病史醫院治療不力承擔責任

事件經過:

2018年5月29日,患者在幹活時不慎被壓面機刀致傷左手背,傷後約一小時至醫院處就診,傷情經診斷為左手開放性損傷(環指橈側血管、神經斷裂,環指指伸肌腱斷裂,第3骨間背側肌斷裂,蚓狀肌斷裂),急診在臂叢麻醉下行左手背清創探查修復術,術後第8天發現傷口感染不癒合,給予對症治療未見好轉,遂給予左手背開放傷術後部分組織壞死擴創術治療,術後繼續抗感染治療,細菌培養示產氣腸桿菌,於2018年6月22日、6月26日行左手背開放傷術後再次擴創術、骨水泥置入術,術後對症抗感染、監測控制血糖等治療,補充診斷Ⅱ型糖尿病,住院55天后於2018年7月23日出院,出院醫囑繼續常規換藥,傷後6-8周行骨水泥取出,待軟組織條件好轉後術後6個月行左手環指肌腱移植修復術,定期複查等。2018年9月3日,患者因“左手外傷感染骨水泥植入術後3月”第二次至醫院處就醫,急診在臂叢麻醉下行左手外傷感染骨水泥植入術後骨水泥取出術,術後給予補液、制動等治療,住院11天於2018年9月14日出院,出院醫囑繼續常規換藥,繼續控制血糖,待局部軟組織條件及左手各關節被動活動正常後行肌腱移植術等。2018年9月18日,患者認為醫院在對其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故訴至本院。

患者因傷情嚴重至醫院處就醫,但在治療時其隱瞞了其患有糖尿病,影響了傷口的癒合。醫院曾在術前術後詢問患者為何傷口癒合不好,但患者直至術後一個月才告知其患有糖尿病,醫院內分泌科遂對其糖尿病進行治療和控制,故患者後期傷口癒合良好,現在恢復情況良好。醫院認為患者隱瞞病史導致傷口癒合不好,患者應自行承擔後果,且患者傷情嚴重,傷口汙染嚴重,感染的幾率較大,所以醫院術前術後也對患者進行了風險告知,醫院在整個治療過程中並無過錯。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書,醫院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過錯原因力為輕微原因,該鑑定意見依法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我們觀點:

本案中患者的做法在醫療訴訟中很常見,有些患者在治療中會隱瞞自己的一些病史,但是這會為治療帶來負面的影響,患者本身的糖尿病對於傷口癒合確實有影響,所以在訴訟醫院也會揪著這點不放,從訴訟的角度來講對患方不利。不管出於什麼角度,在治療中都應該明確告知醫生自己的病史,以免產生嚴重的損害結果,雖然是可以訴訟但是畢竟患者會承受痛苦,得不償失。患者手術傷口反覆感染、左手指功能障礙與醫院的醫療過錯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為輕微原因;患者外傷致左手開放性損傷經治療,遺留左手中、環指活動功能受限,手功能喪失分值為10分,構成十級傷殘,從診療行為判斷來講醫院存在明確的過錯,患者的刻意隱瞞也促成了本案件中醫院責任比例是比較小的,案件中法院也是酌情判決醫院承擔15%的責任,否則估計最終判決的比例可能會更低,患者一定要記住訴訟中你的任何一個失誤都會被放大,所以不要做不利於訴訟維權的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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