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優—2020蚌埠淮上區招編外人員《公共基礎》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尚優公考】2020蚌埠淮上區招編外人員《公共基礎》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導讀】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公職類考試中常考的部門法之一。就內容而言,憲法圍繞著國家與公民這兩個主體展開,一方面是國家的制度與國家的機構,一方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公民的基本義務。在國家的制度中,一個比較重要的考點就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面我們全面學習一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相關考點。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而沒有鄉鎮一級。

二、自治機關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2、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檢察院、監察委、人大常委會等其他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並沒有要求主任或者副主任一定是少數民族公民,只要求主任或者副主任有少數民族擔任即可。

三、自治權力

1、立法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變通權: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3、財政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

4、治安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5、科教文衛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綜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部分需要掌握的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概念、自治機關與自治權力,重點掌握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概念與自治機關。

例題分析:

1、下列哪個不屬於自治機關?

A .自治州人大B .自治縣政府

C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D .自治州政府

【答案】C。解析:《憲法》第112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不是自治機關。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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