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鄉鎮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從社會熱點看刑法詐騙罪

2020湖北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分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報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機關執法勤務類職位的,還需參加公安專業科目考試。報考從村(社區)幹部中定向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職位的人員只參加《綜合知識測試》一科考試。以下是湖北公務員考試網為大家準備了2020湖北省考行測申論備考資料,供大家複習。


湖北鄉鎮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從社會熱點看刑法詐騙罪


近期,無數人努力抗擊疫情的同時,也發生許多令人憤懣的事——全國各地均發生製售假口罩、發佈虛假口罩信息詐騙的刑事案件。像這類詐騙罪也經常發生在我們身邊,那到底什麼是詐騙罪?詐騙罪是由哪些要件構成的?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詐騙罪的概念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1.主體

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例如13週歲的小王詐騙張某10萬元則不構成詐騙罪。

2.主觀方面

詐騙罪的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

3.客體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以及財產性的利益。財產性利益是指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比如股票、債務等。

4.客觀方面

詐騙罪行為結構:(1)行為人事實欺騙行為(2)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3)受騙者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4)行為人或第三者因此取得財產(5)受騙者遭受財產損失。第一,行為人要實施欺騙行為,欺騙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例如最近的口罩詐騙案,行為人虛構了口罩為真實有用的N95口罩進行詐騙。第二,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即對方相信了行為人的謊言。第三,受騙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即受騙人由於上當受騙信以為真導致自願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最近口罩詐騙案中的受騙者相信口罩乃N95並自願購買。第四,行為人或第三人由於一系列的詐騙過程因此取得了他人財物。最後,受騙者基於上述原因,最終遭受到了財產損失。

(三)考察方式

在福建省事業單位的考試過程中,對於詐騙罪的考查較為單一,即案例考查,來判斷是否構成詐騙罪,所以在學習詐騙罪的過程中,重點把握詐騙罪的行為結構。

【例題】女孩張紅在世紀佳緣網結識一位黃姓男網友,自稱是美籍華人,並透露自己正打理新加坡某集團股票發行,該股票回報驚人,三個月後上市增值600%。購買起點是100萬美元。張深信不疑,拿出全部積蓄並抵押房產籌到705萬元人民幣,交給黃某派來的人,之後,張在QQ上收到“男友”信息稱:“兩個月後見面,將如數返給你本金和投資回報。”兩個月後,張未等來“男友”,上的頭像熄滅,手機也打不通。她意識到上當後報警。案發查實,黃某系福建無業遊民,鉅款已被他揮霍得所剩無幾。本案中,黃某行為涉嫌犯有?

A.欺詐罪

B.矇騙罪

C.欺騙罪

D.詐騙罪

【答案】D。解析:《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題中黃某虛構事實並且隱瞞真相,對張紅進行欺騙從而取得財物,符合我國刑法對於詐騙罪的規定。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湖北鄉鎮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從社會熱點看刑法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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