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一審 電梯廣告收入可優先用於電梯維保

電梯安全事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其立法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4月23日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九次會議,《寧波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市市場監管局局長金珊受市政府委託,作關於《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草案)》總計7章44條,按照相應的立法邏輯及電梯從生產到使用再到保養等環節,以及電梯依附設施的設置和土建質量管理等各個環節作了相應的制度規範,比如明確建設工程配置電梯最低質量保修期兩年,明確電梯所有權人、電梯使用單位的權利義務等。

一年解救被困乘客8624人次

電梯安全立法迫在眉睫

金珊在作說明時介紹,我市現有電梯104551臺,年均增速約為12%,其中在用97758臺、停用6893臺,使用10年以上的電梯21779臺。近年來我市電梯安全狀況總體平穩,未發生電梯亡人事故,但存在不少隱患和問題。

“一方面是電梯老舊化日趨嚴重,加上部分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不到位,故障及困人率較高,僅2019年電梯應急處置熱線96333就接警4340起、解救被困乘客8624人次。”金珊表示。

此外,隨著我市城市建設的不斷推進,住宅電梯問題凸顯,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人民群眾對電梯安全的立法呼聲很高。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認為,條例制定將有助於加強電梯安全隱患治理、防範風險,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條例》被列為2020年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制定項目。

電梯質量保修期兩年起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禁止“轉包”

為有效防範建設工程質量對電梯造成安全隱患,《條例(草案)》明確:電梯土建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及其他相關設計要求,禁止在電梯井道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的建築材料。工程建設單位必須落實電梯機房空調等環境溫度控制措施,確保電梯在設計規定的環境溫度下工作。

《條例(草案)》第十條則規定,在正常使用的條件下,建設工程配置的電梯最低質量保修期為二年。保修期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針對當前存在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的能力、規模參差不齊,更換的零部件質量無法保證等問題,《條例(草案)》規定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由其委託的單位施工,老舊電梯製造單位已註銷的,則必須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施工。

禁止受委託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轉委託或變相轉委託相關業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已經報廢的零部件,以及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零配件或無型式試驗證明的安全保護裝置和其他主要部件。

電梯所有權人負責

維保費用由物業專戶列支

針對業主共有電梯的所有權人,對保證電梯正常運行的相關權利義務和日常管理責任認識模糊,與電梯使用單位之間的糾紛較多等實際問題,《條例(草案)》作了相應的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日常運行、保險等相關費用,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共有產權的電梯,由共有產權人共同承擔相關費用,共同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新安裝電梯未移交使用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一系列安全管理義務。電梯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可委託其他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條例(草案)》還鼓勵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維保企業或保險機構等單位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義務。

《條例(草案)》也明確了電梯相關經費的出資渠道。電梯所有權人已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電梯所有權人的分賬戶列支由其承擔的電梯更新、改造、修理,以及安裝電梯遠程監測裝置、機房溫度控制設備等費用,並享有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補貼。

經業主大會決定,利用住宅小區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優先用於電梯維護保養和修理。

記者 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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