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一审 电梯广告收入可优先用于电梯维保

电梯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其立法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4月23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金珊受市政府委托,作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总计7章44条,按照相应的立法逻辑及电梯从生产到使用再到保养等环节,以及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管理等各个环节作了相应的制度规范,比如明确建设工程配置电梯最低质量保修期两年,明确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等。

一年解救被困乘客8624人次

电梯安全立法迫在眉睫

金珊在作说明时介绍,我市现有电梯104551台,年均增速约为12%,其中在用97758台、停用6893台,使用10年以上的电梯21779台。近年来我市电梯安全状况总体平稳,未发生电梯亡人事故,但存在不少隐患和问题。

“一方面是电梯老旧化日趋严重,加上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到位,故障及困人率较高,仅2019年电梯应急处置热线96333就接警4340起、解救被困乘客8624人次。”金珊表示。

此外,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住宅电梯问题凸显,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对电梯安全的立法呼声很高。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条例制定将有助于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治理、防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条例》被列为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制定项目。

电梯质量保修期两年起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禁止“转包”

为有效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对电梯造成安全隐患,《条例(草案)》明确:电梯土建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设计要求,禁止在电梯井道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的建筑材料。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落实电梯机房空调等环境温度控制措施,确保电梯在设计规定的环境温度下工作。

《条例(草案)》第十条则规定,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配置的电梯最低质量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针对当前存在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能力、规模参差不齐,更换的零部件质量无法保证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单位施工,老旧电梯制造单位已注销的,则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施工。

禁止受委托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相关业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零部件,以及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零配件或无型式试验证明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其他主要部件。

电梯所有权人负责

维保费用由物业专户列支

针对业主共有电梯的所有权人,对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相关权利义务和日常管理责任认识模糊,与电梯使用单位之间的纠纷较多等实际问题,《条例(草案)》作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日常运行、保险等相关费用,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共有产权的电梯,由共有产权人共同承担相关费用,共同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使用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一系列安全管理义务。电梯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可委托其他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条例(草案)》还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保企业或保险机构等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

《条例(草案)》也明确了电梯相关经费的出资渠道。电梯所有权人已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电梯所有权人的分账户列支由其承担的电梯更新、改造、修理,以及安装电梯远程监测装置、机房温度控制设备等费用,并享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

经业主大会决定,利用住宅小区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和修理。

记者 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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