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或將允許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徵求意見稿發佈!

今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外發布了

《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

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意見》),

這一政策對備受關注的經濟適用房

上市問題做出了清晰的規定。

其中提到,

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可通過

補繳土地收益價款取得完全產權,

住房性質由經濟適用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

即可按照商品住房相關規定執行上市交易。

經適房滿足這些條件可申請完全產權

在申請條件方面,《意見》進行了明確界定。2005年1月1日(含)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且納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房)項目購房人,可申請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申請時,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經濟適用住房登記的產權人,且經申請購買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成員(以下稱共同申請人)書面同意;

✪2、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滿5年;

✪3、為了購買該套經濟適用住房而按揭貸款並設定抵押的,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4、無法規、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產權的情形。

在辦理程序方面,申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區房地產交易部門提出申請,填報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資料:

✪1.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明、簽署的同意取得完全產權的意見書;

✪3.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證明。

在區房地產交易部門受理後,對符合條件的出具《經濟適用住房土地收益價款繳款通知書》(以下稱《通知書》)。《通知書》應載明該房屋應繳納的土地收益金金額、收款銀行賬號和繳款期限等信息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土地收益金後,持《通知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不動產登記部門換髮商品住房《不動產權證書》。申請人未在繳款期限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土地收益金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通知書》同時作廢。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後,需上市交易的,按照商品住房相關規定執行。

須繳納50%土地增值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

《意見》對土地收益金繳納標準也做了明確規定

✪取得完全產權時應按以下計算公式繳納土地收益價款——自本實施意見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繳納的: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價款=(項目預(銷)售許可滿5年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購買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50%。

✪自本實施意見施行之日起2年後申請繳納的: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價款=(申請完全產權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購買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50%。

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改、財政部門委託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確定,並定期公佈。申請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時,按照最近公佈的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執行。

此外,《意見》還提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進一步完善我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信息系統,

將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業務納入系統管理,達到信息共享、服務便捷和統計精準,實現“一次辦好”。

在適用範圍上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西海岸新區、城陽區、高新區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適用本《意見》即墨區、膠州市、萊西市、平度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來源 | 青島日報新聞客戶端“青島觀” 、青島日報、記者 王冰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