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人才引進落戶
(1)全日制普通高校緊缺專業大專及本科及以上學歷人才引進
1、具有全日制緊缺專業大專學歷者(35週歲以下,不含35週歲),在杭落實工作單位,居住滿1年及以上並連續繳納1年及以上的社會保險(不含補繳)。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學歷者(45週歲以下,不含45週歲),在杭落實工作單位,居住滿1年及以上並連續繳納1年及以上的社會保險(不含補繳)。
3、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研究生(50週歲以下,不含50週歲)、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55週歲以下,不含55週歲)學歷者,可享受“先落戶、後就業”政策。
隨遷條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者,可隨遷配偶,夫妻雙方或一方符合引進人才落戶條件且在杭,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隨遷配偶的不可掛靠集體戶口)。(2)高技能人才落戶
1、具有技師(二級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人員(45週歲以下,不含45週歲)。
2、具有高級工職業資格人員(35週歲以下,不含35週歲)。
3、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我市高級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
4、其中1、2兩類人員需在杭州市區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3年且持有在杭申領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並在杭州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第3類人員需在杭落實工作單位,可遷移戶口入杭。
隨遷條件:本人符合落戶條件且在杭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滿足市外夫妻投靠條件的,其配偶可隨遷。
(3)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人才引進落戶
1、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45週歲以下,不含45週歲)資格者,在杭落實工作單位,滿足在杭居住登記滿1年及以上並連續繳納1年及以上社會保險(不含補繳)的可以辦理人才引進落戶。
2、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副高50週歲以下,不含50週歲,正高55週歲以下,不含55週歲)資格者,在杭落實工作單位,可以辦理人才引進落戶。
隨遷條件: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以上資格者,可隨遷配偶;夫妻雙方或一方符合引進人才落戶條件且在杭,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隨遷配偶的不可掛靠集體戶口)。
(4)高層次人才落戶
1、符合《杭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規定的A、B、C、D、E類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所在用人單位,申請我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按隸屬關係分別由相應的部、委、辦、局負責受理。區、縣(市)屬用人單位(含非公單位)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區、縣(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受理。
2、市委人才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核准A、B、C、D類人才和市屬用人單位E類人才認定結果;區、縣(市)委人才辦會同同級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核准所屬用人單位E類人才認定結果。
①A、B、C類高層次人才落戶,不受年齡和市域範圍工作地的限制,可隨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記戶口;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經單位同意遷入單位集體戶口或遷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戶口的親友處;單位在市區無集體戶的,可申請遷入“高層次人才專戶”(由市委人才辦委託市人才中心設立,地址:東新路155號);
②A、B、C類高層次人才本人已在杭落戶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齡及住房條件限制,可申請投靠遷入,隨高層次人才本人在杭落戶;
③A、B、C類高層次人才在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父母可申請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內登記戶口,不受年齡和外地身邊無子女的限制;來杭後身邊無子女的,其未婚成年子女允許隨遷。
3、D、E類高層次人才,符合年齡在65週歲以下,且在市區落實工作單位並辦理養老保險條件的,可在市區落戶,並允許隨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記戶口;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經單位同意申請遷入單位集體戶或遷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戶口的親友處。
4、凡經認定的在杭省部屬單位高層次人才在杭州市區落戶,不受年齡和市域範圍工作地的限制,並允許隨遷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5)表彰獎勵落戶
在杭就業期間,國務院各部委授予的操作能手等,省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評比的先進生產工作者、優秀農民工;被評選為本市市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含享受待遇對象),杭州市十佳來杭創業創新青年、道德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可申請在杭州市區落戶。
(6)黨政人才落戶
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批准錄用、調動在杭工作就業人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持組織部調令、公務員錄用通知書或轉任調任通知書、省人社廳調令或公開招聘確認通知書及本人最高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可辦理落戶手續,其未成年子女允許隨遷。
02
投靠類落戶、遷戶杭州政策
(1)夫妻投靠
①市外
(一)男女雙方結婚滿2年,一方在杭州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戶一致的,另一方持有在杭申領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 ,可自願申請投靠戶籍在杭配偶,遷移戶口入杭。
(二)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三年;黨政機關處級以上管理人員;博士、碩士學歷獲得者,上述人員戶口在杭州市區,其外地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辦理進杭投靠。
②市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遷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戶口的親友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無處投靠的,應當遷往所在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
(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因徵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現單位不存在、本人離開單位或者本人帶有家庭成員的。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
(二)老年投靠
①市外
(一)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子女全部或多數在杭州市區,外地身邊無子女,在杭城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有在杭申領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可以申請投靠在杭城區子女:
(二)原籍為杭州市區的,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50週歲,有子女在杭,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有在杭申領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可申請投靠在杭子女;
(三)80週歲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市區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外地身邊無子女”及“在杭申領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的條件限制,可自願選擇投靠戶籍在杭子女,遷移戶口入杭。
②市內
杭州市主城區三代之內直系親屬之間,經戶主、房屋產權人同意,可按現住地遷移戶口(遷入地為集體土地、軍產、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等及有產權糾紛的房產除外)。
即“遵循經常居住地和人戶一致”原則,允許實際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相互投靠,隨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孫輩未成年子女也允許落戶祖父母(外祖父母)處。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①市外
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子女(戶口在大中專院校的除外),可按自願原則投靠在杭父母。
②市內
我市主城區三代之內直系親屬之間,經戶主、房屋產權人同意,可按現住地遷移戶口(遷入地為集體土地、軍產、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等及有產權糾紛的房產除外)。即“遵循經常居住地和人戶一致”原則,允許實際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相互投靠。
備註:市內遷移,是指設區市市轄區或者縣(市、區)範圍內的戶口遷移。公民申報市內遷移戶口的,應當符合立戶登記的規定,直接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
03
留學回國人員落戶
留學回國人員(指赴國外攻讀學歷學位,或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做訪問學者或博士後研究,且連續在外一年以上,但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的人員)原籍為我市或回國後在我市就業創業的,在海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含中外合作辦學),可享受“先落戶後就業”政策。
04
積分落戶
居住在杭州市上城區、下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江乾區、濱江區、蕭山區、餘杭區、富陽區行政區域內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非本市市區戶籍人員。
滿足以下條件:
1、年齡在18週歲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本市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證》。
3、無刑事犯罪記錄及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
注意:申請積分落戶必須要有居住證。
辦理所需材料
(1)畢業證書。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首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或提供戶籍證明)。
(3)申請遷入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4)申請遷入單位集體戶的,需提供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遷入人才市場 集體戶的,需提供人才市場同意落戶意見書;遷入親友家投靠的,提供親友同意落戶申請、戶口簿及房產證。
(5)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6)社會保險繳納記錄證明(已繳狀態,繳納省級社保的需提供)。
(7)家屬隨遷所需材料:
①隨遷人員居民身份證(16週歲以下可不提供)、戶口簿;②結婚證及父母與子女相互關係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或原戶籍登記機關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等之一);
③隨遷子女屬收養的,以《收養登記證》代替《出生醫學證明》;
④已生效的子女撫養歸屬法律文書(申請人屬離婚或再婚,隨遷與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
辦理流程
1、由本人持相關材料,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或本人網上實名認證登錄進行申報,審核通過後核驗原件領取審批結果,不允許代辦)。
2、公安機關戶籍部門對照相應落戶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3、作出批准決定的,在門戶網站上公示審批結果同時簽發《戶口準遷證》並通知申請人領取戶口準遷證明。
辦理網點
杭州各區縣派出所網點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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