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拆遷新政,國家提出拆遷補償的“新5條”!

《徵收條例》對國有土地上不動產作出的徵收決定,明確了實施徵收的實體要件。鑑於《土地管理法》對集體土地上不動產徵收規定的滯後性,

以及物權同等保護的精神,對於集體土地上不動產的徵收,應參照適用《徵收條例》的規定。


2020年拆遷新政,國家提出拆遷補償的“新5條”!


一、《徵收條例》名為房屋徵收,其本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如若國有土地上沒有建築物、附屬物,也應當適用《徵收條例》的規定。對於集體土地實施徵收,其本質亦是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地方政府作出徵收決定的實體要件包括:

1、符合為公共利益之目的;

2、必要、合理的徵收範圍;

3、徵收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4、依法制定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5、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6、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對於1、2、4,以前作過解讀,不再贅述。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指全國或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是具有戰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

科學編制、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於引導市場發揮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地方各級政府根據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與當地自然、經濟、社會等條件,對土地開發、利用、治理、保護等,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佈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

2020年拆遷新政,國家提出拆遷補償的“新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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