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報告:槓桿式外匯交易未必人人合適(參考意義非凡)

香港證監會(SFC)4月9日發表報告,發現98%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活躍客戶為散戶投資者,及超過99%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市場交易量,乃來自滾動式即期外匯合約。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Ashley Alder)表示,槓桿式外匯交易未必人人合適。有關交易以保證金形式進行,而這些產品可能涉及複雜或非標準結構,即使是經驗豐富的投資者也可能在這些交易中蒙受鉅額損失,特別是在市場大幅波動之時。經紀商應確保客戶徹底明白這些產品的性質和風險,並有足夠的財務資源承擔有關風險和可能招致的損失。


證監會報告:槓桿式外匯交易未必人人合適(參考意義非凡)

Ashley Alder


調查報告提到,散戶投資者較難明白的複雜外匯產品(如期權及遠期合約)的交易量相對偏低。在2018年的所有槓桿式外匯交易產品都是在場外交易的。


據經紀商遞交的數據顯示,有超過60%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客戶,在槓桿式外匯交易方面錄得淨交易虧損,而部分投資者蒙受的損失超過100萬港元有15%在2018年獲得超過10,000港元的淨交易利潤,當中少於1%賺取超過100萬港元。表現最佳的個案獲得約950萬港元的淨交易利潤


為配合證監會調查,一些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被抽選向證監會提供更詳細的資料。證監會提醒道,投資者在參與槓桿式外匯交易前,應就自身的情況仔細考慮風險及有關交易是否適合自己。


此外,證監會在4月9日向持牌法團(經紀商)發出的通函內,提醒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的高級管理層應承擔制訂和實施各項政策和監控措施的責任,以符合應達到的監管標準。


就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而言,該報告重點闡述了一些應達到的監管標準,以及證監會在其監管過程中所觀察到的一些良好的業界操作手法。有關應達到的監管標準涵蓋客戶盡職審查、處理客戶交易指令、利益衝突及為客戶提供的資料。


據瞭解,這份報告是香港證監會對持牌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進行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的調查報告。本次調查報告向40家持牌經紀商發出問卷,其中8家經紀商沒有或已停止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匯商注:此份調查報告對中國大陸外匯及差價合約交易者有著非常重要的借鑑意義


證監會報告:槓桿式外匯交易未必人人合適(參考意義非凡)


以下是調查報告細節:


1


不同產品類別的交易量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的總交易量以由它們執行的槓桿式外匯合約的總基本價值計算(2018 年市場交易量)為18,440億港元(約2378億美元),及每名客戶的平均交易量為1.22億港元(約1574萬美元)。


  • 滾動式即期外匯合約佔2018年市場交易額的99.6%
    。遠期合約及貨幣期權各自佔0.2%。這些產品全部都在場外買賣。


  • 滾動式即期外匯合約是以保證金形式交易,即投資者存入僅相等於合約總基本價值很小的百分比的抵押品(主要為現金存款)便可開立持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規定,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須將最初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額,分別定於不少於槓桿式外匯合約的總基本價值的5%及3%。


證監會報告:槓桿式外匯交易未必人人合適(參考意義非凡)


2


客戶群體


截至2018年12月3 日,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所呈報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活躍客戶總數為15,096人(匯商注:本港地區客戶人數),當中 98%為散戶投資者。過去10年,槓桿式外匯交易活躍客戶的數目已由2009年的10,295人增加47%至2018年的15,096人。


證監會報告:槓桿式外匯交易未必人人合適(參考意義非凡)


此外,以介紹代理人身份行事的持牌法團(經紀商)自它們獲發牌當日起計,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轉介了合共7636名客戶給其海外聯屬公司以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


3


客戶的交易表現


  • 這次調查抽選了一些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向證監會提供更詳細的資料。被抽查經紀商合共佔2018年市場交易量的77%及佔槓桿式外匯交易活躍客戶總數的41%。根據被抽查經紀商的資料,在2018年,它們的客戶有61%在槓桿式外匯交易方面錄得淨交易虧損及有39%的客戶獲得淨交易利潤


證監會報告:槓桿式外匯交易未必人人合適(參考意義非凡)


  • 在被抽查經紀商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活躍客戶當中,有26%在2018年招致了超過10,000港元的淨交易虧損,當中1%淨交易虧損超過100 萬港元。表現最差的個案錄得約700萬港元的淨交易虧損
  • 在被抽查經紀商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活躍客戶當中,
    有15%在2018年獲得超過10,000港元的淨交易利潤,當中少於1%賺取超過100萬港元。表現最佳的個案獲得約950萬港元的淨交易利潤


證監會報告:槓桿式外匯交易未必人人合適(參考意義非凡)


  • 儘管這些統計數字是由少數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提供的數據而計算出來,因此或不能代表所有槓桿式外匯交易客戶的虧損和收益分佈,但在被抽查經紀商中錄得淨交易虧損的客戶比例較高,意味著槓桿式外匯交易可能有風險,及因而可能並非適合所有投資者。


4


處理客戶交易指令


  • 大約85%的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客戶交易指令(以交易量計算)是以電子方式(透過互聯網交易平臺或流動應用程序)發出。其餘的客戶交易指示則是透過電話、電郵,或親身在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的辦公室內(以口頭方式或透過向客戶主任或其他職員提交盤紙)發出。


證監會報告:槓桿式外匯交易未必人人合適(參考意義非凡)


  • “滑點”指客戶交易指令價格與執行價格之間的差異。這在槓桿式外匯交易中十分常見,不論使用哪種途徑發出交易指令也可能出現。假如市場在當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傳送客戶交易指令給流通量提供者(LP)以供執行時有所波動,執行價格便可能有別於客戶交易指令價格。“正滑點”指有利的價格差異,而“負滑點”指不利的價格差異。


5


交易模式


  • 在32家活躍的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中,17家採納直通式處理模式(其中九家委聘聯屬公司作為流通量提供者或其中一個流通量提供者);
    10家實行交易部門模式4家以介紹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並將客戶轉介予執行經紀商;及1家僅為其聯屬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執行交易
  • 採納直通式處理模式(匯商注:即我們通常所說的STP模式)的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通常會按背對背基準,與流通量提供者對沖各客戶交易。這樣,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的收入將會獨立於客戶的交易損益。在這模式下,經紀商通常透過在客戶交易的成交價上附加買賣差價或向有關交易收取佣金來賺取收入。
  • 一般來說,若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採納直通式處理模式,則較少會在有損其客戶利益的情況下追求自身的利益。然而,若它與屬於聯屬公司的流通量提供者執行或對沖客戶交易,便可能會出現利益衝突,因為該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與該聯屬公司之間的商業利益無可避免地連結在一起。
  • 採納交易部門模式的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以莊家的身份行事,並與其客戶進行對盤(匯商注:做對手盤,亦做市)。結果,由於該經紀商或會因客戶損失而獲利,因而會出現利益衝突。這些經紀商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對沖因與客戶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而產生的外匯持倉。在10家採納交易部門模式的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中,兩家全面地對沖因與客戶交易而產生的淨持倉;6家對沖部分的淨持倉(例如,它們在某貨幣的淨持倉高於上限時進行對沖);及兩家沒有對沖任何淨持倉。
  • 以介紹代理人的身份行事的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向執行經紀行(通常是聯屬公司) 轉介客戶或傳遞客戶的交易指令,以訂立槓桿式外匯合約。這些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通常從執行經紀行獲取轉介收入。


6


客訴情況


  • 過去10年,證監會接獲了多宗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或其職員的投訴,當中大部分的投訴(62%)涉及交易糾紛。


證監會報告:槓桿式外匯交易未必人人合適(參考意義非凡)


  • 在不少個案中,當客戶沒有充分了解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商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特點及操作時,便會出現這些交易糾紛。證監會提醒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紀行應向客戶提供適當的資料,使他們按理能夠了解有關產品的性質和風險,從而可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更多詳細報告內容,請訪問以下鏈接:

https://www.sfc.hk/web/TC/files/ER/Reports/Report%20on%20Leveraged%20Foreign%20Exchange%20Trading%20Activities%20Carried%20Out%20by%20L.._TC.pdf


總結


監管制度是香港作為首屈一指的國際金融中心的重要基石。增強香港金融市場的穩健性及競爭力是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的首要任務,SFC確保了香港的監管制度能夠在難以預測的市場環境下維持有效的運作。


在外匯保證金方面,由於優越的監管環境和良好的營商環境,香港一直成為海外公司的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的據點,也是內地金融公司走向全球金融市場的橋樑。為了更好的開展業務,諸多海外公司或國內金融公司申請香港SFC金融牌照。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4月香港SFC針對持牌經紀商發出通知,要求持牌經紀商停止向中國大陸投資者提供外匯交易。這一法令直接令香港持牌經紀商拓展內地市場積極性受挫。


據匯商傳媒(Forexpress)統計,截止2019年11月,持有香港證監會三類牌照(槓桿式外匯)經紀商數量有所下降。不過隨著新增持牌,相比2017年,三類牌照經紀商數量變化不大,從此前的44家減少至40家。值得關注的是,包括嘉盛集團、Lmax(香港)、言成外匯、MF Global、歐福市場等均不再持有香港三類牌照。


備註:(有關中國香港地區零售外匯行業概述,可參見由匯商傳媒主編的《2018-2019年中國外匯行業報告》第三章第二節《2018-2019年香港外匯行業概述》及第五章節中的《香港持有三類牌照外匯經紀商名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