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忘了!這些收入你也應該有一份!

現在小區裡五花八門的廣告越來越多,屬於公攤面積的電梯、樓道、門廳等地都能見到。那麼,你是否想過,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出租小區公攤面積中的廣告位?這部分收入究竟應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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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編和揚州幾個小區的業主聯繫後發現物業公司在出租廣告前從未徵求過他們的意見,更別提把廣告的收入分給業主了。

公攤部分的廣告收入應該歸業主所有

以電梯廣告為例,我們首先看一下電梯的所有權到底歸誰。

據2000年開始實施的《房產測量規範》,電梯井、樓道間、公共門廳等都屬於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即“公攤面積”。

舉個例子,你花100萬買了100平米的房子,得房率70%,實際使用面積只有70平米,被“偷”掉的30平米就是公攤面積,這裡包括電梯的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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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業主們用1萬/平米的價格買下了小區的電梯面積,而一些物業公司卻在未告知業主的情況下用電梯出租廣告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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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做法侵犯了業主對於共有部分的管理權和公共收益的所有權。

因為《物權法》規定: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小區電梯廣告收益應為業主共有,用途也應由業主大會決定。

雖然業主大會可以委託物業代為管理電梯廣告位、代為收取廣告費,但並不等同於該收益歸屬物業公司所有。

那麼哪些地方屬於公攤部分呢?

根據2000年開始實施的《房產測量規範》,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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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以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

也就是說,上述屬於小區公攤地方的廣告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一小區廣告位收入一年有多少?

小編從廣告公司的朋友那邊瞭解到,正常情況下一個社區的電梯轎廂廣告一個月在500元一面左右,一個電梯能裝三面廣告。

假設一個小高層小區一梯兩戶,有二十個電梯,那麼整個小區的電梯廣告收入就有36萬元。假設這個小區是二十層,就是400戶業主,平均每個業主一年就能分得900元。

揚州一般物業費在2.1元/㎡左右,一個100平米的房子一年的物業費就是2500元左右,也就是說光是電梯的廣告,就

佔了物業費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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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其他諸如廣告牌、道閘等等廣告位的價值,如果物業公司能把這部分收入返還給業主,業主可以每年少交一半的物業費。

雖然說把這部分收入全部返還給業主是不太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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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物業公司也必須的正視業主的合法權益,應當和業主委員會商討在收取部分管理費用後,如何合理的來利用這筆廣告收入。

比如抵消部分物業費、用於社區建設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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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和業主應該是合作共贏的關係,不應當為了這點蠅頭小利而成為對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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