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專家證人出庭成新常態

法醫、專家證人出庭成新常態

法醫、專家證人出庭成新常態
法醫、專家證人出庭成新常態法醫、專家證人出庭成新常態
法醫、專家證人出庭成新常態

4月1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就一宗因高利貸追債引發的致兩人死亡命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馮某健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值得特別關注的是,該案在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時,法醫鑑定人、痕跡鑑定專家雙雙出庭作證,為法庭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奪刀反殺’行為可能性”的爭議焦點提供了專業幫助。法庭據此順利作出上述一審判決結果。

長期以來,證人、鑑定人很少出庭,致使對一些有爭議的證據無法有效質證。為此,廣州法院下大力氣不斷完善證人出庭保障機制,切實提高證人出庭率,充分發揮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偵查人員等在庭審查明案件事實上的積極作用,推進刑事案件庭審實質化,築牢刑事司法公正的堤壩,通過保障審判程序公正實現了案件裁判的實質公正。

據悉,在近年來廣州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已成為新常態。其中,廣州中院重大疑難複雜刑案的證人出庭率上升至約98%。

高利貸命案被告人

“奪刀反殺”情節存疑

2019年6月、12月,廣州中院曾先後兩次對被告人馮某健涉嫌故意殺人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案情顯示,2017年9月21日22時許,廣州市白雲區光明村一條偏僻的小路旁,時年23歲的男子馮某健因一筆1.2萬元的民間貸款到期未歸還,與“小當家金融服務公司”派來追債的男員工陳某銀、楊某星發生糾紛。爭執間,被告人馮某健持刀朝被害人陳某銀的胸部、背部、頸部等部位連續捅刺、切割數刀,朝被害人楊某星的胸部、頜部、頸部等部位連續捅刺、切割數刀,致兩人死亡。

作案後,馮某健將兩被害人的屍體搬上被害人駕駛來的小汽車,並駕駛該車輛行至白雲區鍾落潭鎮良田村某路段,縱火焚燒了車輛和屍體。

2017年9月22日,馮某健在廣州市白雲區一間網吧內被公安人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某健的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應當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該案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公訴機關在指控中曾提到一個特殊情節,即被告人馮某健案發當晚與兩名追債人發生爭執時,疑遭到兩名追債人持刀威脅、推打,在此情形下才作出“奪刀反殺”的行為。如果這一情節成立,被告人馮某健可能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在定罪量刑上將面臨截然不同的結果。

“但一個沒有受過專門訓練的人,是如何面對兩個人完成‘奪刀反殺’,自己卻沒有受一點傷的?”該案的主審法官、廣州中院刑一庭庭長嚴劍飛在接受採訪時對記者說,經過第一次的開庭審理,法官、公訴人均覺得原來指控的事實存在諸多疑點,需要重新梳理。

法官、公訴人還專門跟著該案的法醫實地查看了一遍案發現場,並聽取法醫解釋了相關問題。“客觀證據所反映的與被告人口供講述的情況存在較大出入,案子不是想象中那麼簡單。”嚴劍飛說,於是該案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公訴機關依據新的事實基礎,審慎作出了變更起訴決定,取消了對被告人馮某健存在“奪刀反殺”情節的描述。

法醫、痕跡專家出庭

釐清爭議焦點

由於被告人馮某健堅稱自己是在“被推打、被持刀威脅”的情形下才“奪刀反殺”,且是在“倒地”的狀態下被動進行的反抗,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為了釐清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在該案第二次開庭期間,法庭邀請了該案在偵查階段的法醫鑑定人,以及另一名痕跡專家出庭作證,為法庭查明事實提供專業幫助。

來自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的鑑定人(法醫)鄭某某在庭審現場對兩名被害人的死因以及傷口情況進行了專業解答。據法醫分析,從兩名死者被捅刺的部位和創口的走向形態看,實際情況與被告人馮某健辯稱其是倒地狀態下被動揮刀反抗的供述不一致;根據被害人陳某銀右背有多處方向不一、深淺不一的創口,以及現場地面形成的血跡看,可以判斷被告人有“持刀追殺”被害人的行為;對於被告人“是否具有奪刀可能性”的問題,鑑定人根據其多年法醫工作經驗,以及被告人進看守所體檢報告中並無明顯皮內皮下出血的事實,判斷被告人“奪刀反殺”但自身未有損傷的可能性很小;同時,針對兩名被害人頸部的切割傷口均明顯屬於“死後傷”的情況,可以判斷被告人是在兩名被害人瀕死或者死亡的情況下仍然繼續做出了傷害行為,這也與被告人稱其是在搶奪刀具過程中揮舞刀具致兩名被害人頸部受傷的辯解不相符合。

“死者致命傷都是在胸腹部正面形成,而且力度很大,(被告人)如果只是防衛的話,達到自我保護的程度就可以了……上述種種情況,足見被告人追求兩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意志堅決,其後來焚燒屍體的行為也進一步印證了這一點。”法醫鄭某某根據屍檢情況,結合自己多年工作經驗,當庭提出了上述專家分析意見。

另一位來自廣州市公安局的痕跡專家於某,則通過對現場血跡、鞋子、手機等證據的位置分佈情況,分析還原了案發現場人物的活動軌跡。如通過血跡分佈、牆上抓痕等情況,分析了被害人被追趕捅刺,逐漸跌倒、失去運動能力的過程;通過現場植物倒伏情形,分析被告人拖行、移動屍體的軌跡等。

庭審期間,法醫鑑定人、痕跡專家證人接受了公訴人、辯護律師的交叉盤問,對相關問題一一作出專業解答,直觀形象地呈現了案發現場的情形,幫助法庭釐清了控辯爭議焦點。

最終,法庭嚴格依照庭審查明的事實,認定被告人馮某健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予以數罪併罰,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結果。

博導殺人案、廣外女生遇害案

精神病鑑定專家出庭作證

嚴劍飛在採訪中談道,紙質的法醫鑑定報告使用的是專業術語,描述是客觀的,但語詞通常會晦澀難懂,控辯雙方往往會基於不同的立場作出不同的解讀。通過證人的出庭作證,現場接受控辯雙方交叉詢問,一系列疑點得到了專業的解釋。“有些結論靠看材料是看不出來的,鑑定人來法庭現場講解,效果大不一樣。”

“其實我們法官、檢察官去現場也看出了一些問題,但是這些疑點要放在法庭上講才行,通過該說的人來說清楚,而且分析給整個法庭所有的訴訟參與人來聽,包括旁聽人員、看直播的人。要在法庭上完成質證過程。”嚴劍飛稱,通過鑑定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也達到了刑事案件控辯雙方意見發表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判決結果形成在法庭的效果。

嚴劍飛介紹,在當前刑事審判出庭的證人類型中,最多的是法醫類鑑定人,還有就是精神病鑑定人。“法醫主要是解答被害人身體受傷害的情況或者致死的原因,精神病鑑定人則是解答被告人作案時的精神狀況,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

2019年9月3日,廣州大學計算機科學與教育軟件學院教授謝某青殺害該校科研處處長羅某晚夫婦一案在廣州中院開庭審理。在此前的庭前會議階段,被告人謝某青的辯護律師對公安機關作出的精神病鑑定結論提出了質疑,律師認為謝某青作案時精神狀況存在問題,“要不然沒法解釋一名高校教授、博士生導師會為這麼點小事情殺人,而且這麼堅決”。辯護律師提出,謝某青案發前曾去看過中醫,妻子反映案發前他經常在家裡喝悶酒,還提到謝某青的家族成員有人存在精神病史等問題。律師向法庭申請對謝某青的精神狀況重新開展鑑定。

為了釐清謝某青究竟有無精神病的疑點,該案正式開庭時,廣州中院邀請了偵查階段的鑑定人出庭作證,以證實、分析謝某青作案時的精神狀況。鑑定人當庭表示,鑑定機關的結論是謝某青作案期間精神正常,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謝某青遭人舉報後被暫停了博導資格,導致情緒很低落,但這是一種正常人的情感問題。每個人都有情緒低落的時候,90%以上的人都會時不時出現情感障礙。

“睡不著覺、失眠焦慮,都屬於正常的情感障礙表現。”嚴劍飛介紹,根據鑑定人的分析,謝某青的精神狀況並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連人格障礙都不是,其殺人舉動屬於比較狹隘的報復行為。最終,謝某青被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處死刑。

“鑑定人的證言在某些案件中對於查清案件真實情況至關重要,以謝某青案為例,被告人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將會直接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嚴劍飛稱,醫學上的精神問題與刑法規定的精神病是不一樣的,醫學上的精神病分為很多類別和等級,但只有嚴重的器質性病變或者精神分裂症,才夠得上刑法意義上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一般的可能只是人格障礙、情感障礙或者普通的心理問題。“這涉及到精神病學的專業知識,法官也是通過辦理具體案件才有所研究瞭解。”

2018年9月11日,曾轟動一時的廣外女生夜間在學校運動場遇害案在廣州中院宣判,該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王某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嚴劍飛介紹,該案被告人王某落網後,雖然如實供述了其捅刺被害人的事實,但庭審時否認殺人動機,並“以患有精神病為由意圖減輕罪責”,沒有認罪悔罪表現,被法庭認定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罪行特別嚴重,遂作出上述判決。

但基於慎重起見,辦案機關對被告人王某先後做了兩次精神狀況鑑定。“因為第一次庭審時我們也感覺他有反常的表現”。結果兩次鑑定結論一樣,他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嚴劍飛透露,被告人王某在受審時一直在法庭上鬧,法庭邀請了精神病鑑定專家到庭作證。專家解釋稱,被告人有非常強烈的防衛意識,他在法庭上鬧的目的就是為了不讓庭審順利進行下去,不停地找藉口,一會兒喊頭疼一會兒喊肚子疼,但是碰到關鍵問題,他會有迴避躲閃的言行。“說明他有自知力,並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鑑定專家認為,被告人王某對選擇的作案對象、目標都有辨認和自我控制能力,作案後還能清醒地扔掉兇器、逃離現場逃避抓捕。

“專家在法庭上這麼一解釋,我們就明白了。我們碰到過很多這種案件,對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都需要鑑定人或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嚴劍飛稱。

槍械專家演示槍支裝配

助力涉槍案庭審

2019年11月中旬,廣州中院在開庭審理一起非法買賣槍支案時,還邀請過一名槍械專家出庭作證,有效解決了“查獲物件是否為槍支零部件”等爭議焦點。

該案中,被告人生產了一種槍支的配件,量非常大。但被告人辯稱他不知道這個配件是用來做槍的,稱只是工業上的一個五金配件。法庭邀請的公安機關槍械專家到庭,現場將整支成套的槍支進行了演示,並現場經過組裝裝配實驗,證實被告人生產的所謂“五金配件”,其實就是某個特定型號制式槍支的一個核心配件。

“制式槍支的模具是非常精密的,零點零幾的誤差都不行。”嚴劍飛稱,結合同案下游買家等相關證據,法庭藉助專家證人的分析,否定了被告人聲稱不知道該配件是槍支配件的說法,判明瞭對被告人犯罪主觀故意上存在的爭議。

偵查人員、鑑定人、專家證人

出庭率上升

嚴劍飛介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經得起法律的檢驗。要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為保障上述改革要求得到落實,切實防範冤假錯案,自2017年8月以來,廣州中院按照最高法院的統一部署,大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並且抓住“三項規程”試點工作(庭前會議、非法證據排除、法庭調查),持續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取得了積極的成效。

“推進庭審實質化,法庭調查是重中之重”,嚴劍飛介紹,但長期以來,證人、鑑定人很少出庭,致使對一些有爭議的證據無法有效質證。為此,廣州法院通過下大力氣完善證人出庭保障機制,切實提高證人出庭率,充分發揮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偵查人員等在庭審查明案件事實上的積極作用。

據統計,自試點以來,廣州中院證人出庭的案件佔到該院同期一審刑事案件的約10%,在重大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率則上升至98%。

嚴劍飛介紹,鑑定人是該院目前出庭證人中的主要類型,佔全部證人類型的70%-80%。鑑定人中又以法醫類為主。此外,彈道、槍支、聲紋領域的專家證人也在疑難複雜案件庭審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普通目擊證人在庭審中則出庭率不高。

證人出庭案件的不斷增長,“帶來的效果是非常直觀的,尤其是在一些有爭議的專業領域的問題上,對法官查明與案件定性起關鍵作用的事實發揮了很大作用”,嚴劍飛評價。

強化證人出庭改革之後,法官辦案效率得到保障,案件質量也得以提升。“一是從打擊犯罪的角度,保障了打擊的力度和效果。有的案件中,如果沒有這份證據,事實可能就無法查明,只能做撤訴、無罪或者降格處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防止了無罪的人被追究。”嚴劍飛稱,自推行庭審實質化以及證人出庭改革以來,某些案件甚至由可能的無罪判決變為了死刑,而某些案件則由於證人出庭推翻了此前的調查結果。

“這些事實認定、判決結果的改變,彰顯了公正客觀的司法精神,也是強化庭審實質化改革的意義所在。”

保護隱私落實經費

證人願出庭敢出庭

嚴劍飛介紹,在改革之前,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率之所以不高,無外乎兩大原因——出庭的必要經費無法保障、證人害怕遭到打擊報復。

為此,廣州中院制定了證人保護規定,為證人出庭提供全方位的保護措施。

首先完善了證人出庭經費保障。設立證人出庭作證補助專項經費,落實證人出庭費用補助制度,規範和細化證人、鑑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的補助標準和報銷流程,從制度上克服證人“不願”出庭的消極心理。

在保護證人隱私方面,廣州兩級法院均設立了同步視頻作證室,為出庭作證人員提供物理隔離。對於涉黑惡、暴力型、毒品犯罪等案件中對人身安全有擔憂的證人,採取不公開個人信息和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使用視頻作證的方式並對影像、聲音進行隱蔽技術處理,減少證人出庭的顧慮。還充分利用技術,使證人可通過手機視頻遠程作證,較好地解決了遠途證人出庭難的問題。

以廣州市海珠區法院為例,該院對證人出入法庭均安排與公眾區域相隔離的通道,作證時可直接進入經過視頻模糊處理的專設席位。對採取司法保護措施的證人、鑑定人,在作證完畢後會安排他們先行離開法庭。

“其實,證人無論在審前、審中或審後都可能存在一定風險。證人保護應當貫穿於整個刑事程序中。”嚴劍飛認為。

2018年9月,廣州市掃黑除惡辦牽頭,組織廣州中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研究制定出臺《關於證人保護的規定(試行)》,建立起了一套刑事訴訟全流程證人保護工作機制。

《規定》明確,公檢法機關之間要確保證人保護工作的銜接和連貫,一旦洩密導致證人受到傷害,對保護不力的相關責任人將嚴肅問責。

記者瞭解到,該《規定》實施一年多來,通過落實保護證人的各項措施,廣州多家法院的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已提升到3%左右。

採寫:南都記者 吳筍林 實習生 侯子彤 通訊員 楊曉梅 萬鵬 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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