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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王某被派往某面粉加工厂工作,派遣期为六个月。9月的一天,王某工作时突然倒地,人事不省,被送往医院后被确诊为急性白血病。
经过三个月的治疗期,虽然病情暂时稳定,但已经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甚至连其他的工作也不能胜任。在此情况下,面粉厂将王某退回了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了解到王某的情况后,在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和相应的慰问金后,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的妻子觉得派遣公司这样做太不近人情。
那么,派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患病,且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所以,劳务派遣单位在额外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公司的做法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而劳务派遗单位与被派遗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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