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派遣單位在被派遣人員患病時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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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派遣单位在被派遣人员患病时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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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派遣单位在被派遣人员患病时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普法】派遣单位在被派遣人员患病时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4年8月,王某被派往某面粉加工廠工作,派遣期為六個月。9月的一天,王某工作時突然倒地,人事不省,被送往醫院後被確診為急性白血病。

【普法】派遣单位在被派遣人员患病时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經過三個月的治療期,雖然病情暫時穩定,但已經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甚至連其他的工作也不能勝任。在此情況下,麵粉廠將王某退回了派遣公司。派遣公司瞭解到王某的情況後,在額外支付了一個月工資和相應的慰問金後,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王某的妻子覺得派遣公司這樣做太不近人情。

【普法】派遣单位在被派遣人员患病时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那麼,派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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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派遣单位在被派遣人员患病时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根據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普法】派遣单位在被派遣人员患病时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患病,且在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所以,勞務派遣單位在額外支付了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派遣公司的做法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第六十五條 第二款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普法】派遣单位在被派遣人员患病时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合同關係。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只能是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紀違法,以及不勝任工作等情形。而勞務派遺單位與被派遺的勞動者之間是勞動合同關係,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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