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疫情相關的法律知識問答,快轉藏!


與疫情相關的法律知識問答,快轉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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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疫情防控關乎每一個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也是每一位公民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小編整理了一些與傳染病有關的法律法規,請大家認真學習,做有責任有擔當的公民!

▼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傳染病?

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後,基於目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徵等特點的認識,報國務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 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

2020年1月22日,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發佈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該方案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做了明確界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觸者。與病例發病後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採取有效防護者:

(1)與病例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與病例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與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與病例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直接治療及護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

(3)與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並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過病人的人員;該病人的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經調查評估後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

(4)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後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於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陽性的野生動物、物品和環境,且暴露時未採取有效防護的加工、售賣、搬運、配送或管理等人員。


▼ 如果自己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應怎麼辦?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為了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以及陽性動物和環境等的可疑暴露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傳播,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特制定了明確的管理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應主動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自己的管理。

管理要求如下:首先,對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或可疑暴露者進行醫學觀察:

(1)採取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無法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可安排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後一次與病例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或可疑暴露後14天。

(2)實施醫學觀察時,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醫學觀察的緣由、期限、法律依據、注意事項和疾病相關知識,以及負責醫學觀察的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3)居家醫學觀察對象應相對獨立居住,儘可能減少與共同居住人員的接觸。原則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須外出,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並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

(4)醫學觀察期間,由指定的管理人員每天早、晚各進行一次體溫測量,並詢問其健康狀況,填寫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記錄表,填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登記表》,並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指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統計日報表》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每日統計彙總表》供各地進行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情況彙總時參考。

(5)醫學觀察期間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狀,如發熱、咳嗽、氣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者,則立即向當地的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並按規定送定點醫療機構診治,採集標本開展實驗室檢測與排查工作。

(6)醫學觀察期滿時,如未出現上述症狀,解除醫學觀察。其次,對可疑暴露者開展健康告知工作。對可疑暴露者,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進行健康告知,囑其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狀時要及時就醫,並主動告知其職業或動物接觸情況等。


▼ 什麼是傳染病的“乙類管理、甲類防控”?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1月20日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這就是“乙類管理、甲類防控”。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我國的法定傳染病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分為甲、乙、丙3類。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類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等。

▼ 什麼情況下可以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四個等級。其中,一級響應屬於最高級別的響應。公共衛生事件的一級應急響應的啟動標準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 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之後,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一級響應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最高級別,所能採取的緊急措施範圍最廣、力度最大。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第4.2條規定,在一級應急響應狀態下,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1)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爆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內的疫區範圍;經省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的,報請國務院決定。

(2)採取強制措施:限制或停止人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3)管理流動人口: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4)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

(5)信息發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作好信息發佈工作,信息發佈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6)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7)維護社會穩定: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製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應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 影響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的單位和個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隱瞞、緩報、謊報疫情有何法律後果?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5、50、51條的規定,不同主體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可能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隱瞞、緩報、謊報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醫療衛生機構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關單位和個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主要依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專利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同時參照《國際衛生條例(2005)》及相關國際條約和雙邊協議等。

這些法律知識你都瞭解了嗎?知 法 守 法,讓法律成為疫情中自我保護的另一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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