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警方有奖征集这些违法犯罪线索

鄂尔多斯警方有奖征集这些违法犯罪线索

鄂尔多斯警方有奖征集这些违法犯罪线索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关于举报“黄赌”等违法犯罪活动

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黄赌”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影响社会风气和妨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伊金霍洛旗境内的“黄赌”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并由此破获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法犯罪活动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涉黄违法犯罪

1.介绍、容留、引诱、强迫、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

2.从事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招嫖活动;

3.淫亵活动;

4.传播、制贩淫秽和色情物品活动;

5.淫秽、色情表演活动;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形式的妨害风化活动。

(二)举报涉赌违法犯罪

1.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组织赌博活动;

2.协助组织赌博及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款和其他便利条件活动;

3.暴力护赌、追讨赌债活动的;

4.其他参与赌博活动的情形。

第五条举报信息应具备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三个以上要素,不能提供违法犯罪活动三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每个地方的规定是不同的,要依据具体地区而定,伊旗公安局特制定以下奖励:

(一)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

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0元至3000元奖励;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30人以上或缴获淫秽物品5000件以上,给予3000元至10000元奖励;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缴获淫秽物品1万件以上,给予5000元至20000元奖励。

(二)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

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5%以下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0元至30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10%以下奖励;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当场缴获赌款现金20万元以上,给予3000元至100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15%以下奖励;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0人以上或当场缴获赌款现金50万元以上,给予5000元至200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20%以下奖励。

上述奖励标准中,同时符合定额奖励与按比例奖励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举报人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自治区公安厅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限额的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第七条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八条奖励举报施行实名制度。

第九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实施奖励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警务保障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其他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办理“黄赌毒”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负责解释。

统筹审核:温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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