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对象】
坪地居民村小组房屋、土地及地上构筑(附属)物、附着物。
【拆迁规模】
房屋30栋,占地2700多㎡,总建面积4000多㎡;
临时建筑18栋,建筑面积3600多㎡;
附属物约120件。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结合
【房屋补偿】
(一)商品性质和合法的不完全产权房屋
●货币补偿的,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产权调换的,以房地产权利证书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进行调换。
(二)依政策处理的非商品性质房屋
1、符合 “一户一栋”政策的
●≤480㎡的部分,货币补偿的,按市场价补偿;产权调换的,按等建筑面积调换。
●不足480㎡的面积差部分,按全成本价购买安置房。
●超出480㎡的部分,按货币补偿。
2、华侨房屋的
●按《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补偿。
●原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参照 “一户一栋”政策补偿,不足480㎡的面积差部分,不按全成本价购买安置房。
3、原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
,已迁出且未受各类保障房的,参照“一户一栋”政策补偿,不足480㎡的面积差部分,不按全成本价购买安置房。4、非原村民
●≤100㎡的,产权调换;
●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
(三)未产权登记,属于《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已申报尚未处理的:
1、1999年3月5日以前所建符合政策的
●获得的产权状况,扣减补办地价、罚款后予以补偿。
●获得非商品性质的住宅,以栋为调换基本单位。
2、2009年6月2日前所建,不符处理政策但符“一户一栋”政策的
●≤480㎡的部分
货币补偿的,按照商品性质房屋扣减10%公告基准地价。
产权调换的,以栋为基本单位,等建筑面积产权调换
●不足480㎡的面积差部分,按全成本价购买安置房。
●超出480㎡的部分,扣减规定标准的地价*倍罚款以及*%现行公告基准地价后按市场评估价货币补偿。
3、2009年6月2日前所建,不属于拆除或者没收的
●对建筑物不予产权调换
●扣减标准的地价、*倍罚款以及*%现行公告基准地价后按市场评估价货币补偿。
4、经确权并建成时间在2009年6月2日之后的
按照重置价货币补偿。
(四)1980年以前建成的瓦面、砖木结构、2层及2层以下的祖屋
●不扣减罚款和地价,不符合本方案产权调换条件的,除按祖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外,还可按祖屋现状建筑面积给予每㎡2,000元的现金补贴,但最高不超过商品房交易均价补偿。
●坍塌祖屋及残留祖屋宅基地按照已批未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即按照土地面积×容积率*×该片区住宅类公告基准地价×50%补偿标准执行,所占地面积参照祖屋补偿办法另外再增加每㎡2000元补偿费。
(五)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标准,在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内用于产权调换的房产(一幢)不足480㎡的,可将其名下拥有的合法房产(含瓦房)叠加计算,480㎡用于产权调换,其余的货币补偿。
【搬迁费】
住宅房屋、厂房、办公按每㎡40元,商业每㎡60元。
【临时过渡安置费】
●货币补偿的, 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的,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停产、停业补偿费】
【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
【签约奖励】
● 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约、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的,按补偿金额的5%奖励。
● 16至3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约、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的,按补偿金额的
3%奖励。● 30至4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约、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的,按补偿金额的1%奖励。
● 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签约的,不奖励。
【各类非商品房 货币补偿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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