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飲酒摔傷,向酒吧索賠13萬元,法院如何判?

話說:“酒逢知己千杯少,

能喝多少喝多少。”

最近有一起案件就是與“酒”有關。

一女子在酒桌上豪言“半斤沒得事”

來來來,感情深一口悶!

殊不知,晃晃呼呼的她竟發生了意外

...

2018年9月

馮女士邀約朋友去鳳岡縣某酒吧喝酒唱歌,

期間,

馮女士從包房內走出接聽電話時

不料滑倒摔傷,

導致右膝部受傷。

經法醫鑑定損傷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馮女士受傷後所花費的醫療費、

交通費等損失總額135620.20元,

就有關傷情責任和賠償,

將某酒吧訴至法院。

那麼,

酒吧是否該為這起意外事故承擔責任呢?


案件審理過程中,

雙方對摔倒受傷的原因產生了爭議。

馮女士辯稱摔倒原因主要是地面溼滑,

某酒吧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應當承擔全部賠償。

某酒吧稱馮女士在醉酒狀態下,

邊走路邊接聽電話,

才是導致摔倒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審法院認為,

某酒吧雖在過道設置了防滑標識,

但酒吧過道溼滑,

未完全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應當承擔馮女士摔傷的次要責任。

馮女士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在醉酒的情形下,

邊走路邊打電話,

疏忽大意,

未注意自身安全,

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據此,

一審法院酌定某酒吧承擔30%的責任,

馮女士自負70%的責任,

判決該酒吧賠償馮女士各項損失共計4萬餘元。

馮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遵義市中院二審認為,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

遂依法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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