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14)|如何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加強黨內監督情況專題報告?

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製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十四條 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報請或者會同黨委(黨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加強黨內監督情況專題報告,綜合分析所聯繫的地區、部門、單位政治生態狀況,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釋 義】

本條是關於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加強黨內監督情況專題報告的規定。

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報請或者會同黨委(黨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推進黨內監督工作,是《規則》作出的創新制度安排。

黨章規定了紀委雙重領導體制和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黨委在黨內監督中履行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紀檢監察機關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專責機關,但監督不是紀檢監察機關一家的事。黨委的主體責任,就包含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黨委定期召開監督檢查專題會議,就是履行黨內監督主體責任的具體措施;紀委監委報請同級黨委召開該會議,履行的是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職責。

“報請”和“會同”存在區別,體現著不同的領導關係。“報請”主要指紀委監委報請同級黨委,體現的是紀委監委受同級黨委領導;“會同”主要指紀檢監察組會同駐在單位黨組,體現的是派駐紀檢監察組受紀委監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與駐在部門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報請或者會同黨委(黨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目的是搭建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履行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的重要平臺,凝聚監督力量、整合監督信息、形成監督合力。《規則》不僅對紀委監委相關職責作出規定,而且明確紀檢監察組會同黨委(黨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推進黨內監督工作,以推動部門黨組織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形成同向發力、協作互動的工作格局。

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指出,進一步完善黨領導反腐敗的工作體制、決策機制和實施舉措,建立分析研判本地區政治生態狀況等制度。2019年1月召開的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指出,認真履行對黨委全面從嚴治黨的協助職責,強化對下級黨組織的監督,使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貫通協同、形成合力。《規則》結合實踐探索,明確了定期召開監督檢查專題會議的制度,規定了監督檢查專題會議的重點任務,即聽取加強黨內監督情況專題報告,綜合分析所聯繫的地區、部門、單位政治生態狀況,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並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目的在於使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加強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總體把握、面上指導、推進落實。

監督檢查專題會議聽取加強黨內監督情況專題報告,既包括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報告,也包括聽取黨委組織部門、宣傳部門等黨的工作機關的報告,還包括聽取下級黨組織的報告等。專題報告的內容,涵蓋黨內監督的方方面面,與《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的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是一致的。

黨的十九大提出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的新要求。綜合分析所聯繫的地區、部門、單位政治生態狀況,要緊盯主要領導,突出“關鍵少數”,始終將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廉政狀況作為研判“政治生態”的重點;要加強對黨章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民主集中制各項制度、組織生活制度、黨內監督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紮實做好基礎工作;要聚焦政治立場、政治原則、政治方向、政治道路,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圍繞幹部清廉程度、選人用人風氣、黨內政治生活狀況、政治文化、政商關係、社情民意等風貌,進行全面分析、精準研判;要整體把握政治生態歷史演變、政治生活現狀和未來發展特點,重點分析發現問題背後的病灶病因,以及主要問題之間的相互影響、相互作用情況,進而作出總體判斷。

《規則》還明確規定,監督檢查專題會議在聽取加強黨內監督情況專題報告和綜合分析所聯繫的地區、部門、單位政治生態狀況的基礎上,還應當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會後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特別是黨委(黨組)應當加強統一領導,將監督檢查專題會議研究確定的相關任務分解到具體承辦部門,明確責任主體,要求加強督促檢查,確保事事有迴音、件件有著落。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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