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以案釋法】車輛維修費遠比車貴,保險公司該不該全賠?法院這樣判

李某僱請駕駛員廖某駕貨車與某物流公司駕駛員劉某的貨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漳平:【以案釋法】車輛維修費遠比車貴,保險公司該不該全賠?法院這樣判

雙方當事人因此引發糾紛,物流公司主張用於車輛的維修費居然遠高於車輛本身的市值。

來看看法院最終如何判決。

簡要案情

2016年9月11日,李某僱請駕駛員廖某駕駛貨車A從漳平市赤水鎮紅獅礦山沿東嶺公路往紅獅水泥廠方向行駛,至事故路段,與相對方向行駛的由某物流公司駕駛員劉某駕駛的貨車B(以下簡稱“事故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廖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廖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另廖某所駕駛貨車A在人壽財保龍巖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漳平:【以案釋法】車輛維修費遠比車貴,保險公司該不該全賠?法院這樣判

2016年10月21日,人壽財保龍巖支公司委託司法鑑定所對事故車輛的車輛損失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為:事故車輛在鑑定基準日市場價值為87500元;事故後的剩餘價值為20000元。該鑑定意見書同時載明:由於事故車輛受損嚴重,殘值按福建廢舊汽車回收標準核定等內容。人壽財保龍巖支公司將上述鑑定內容物流公司後,要求按照87500元的標準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賠償,但物流公司認為該賠償標準過低,不予認可。經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後,物流公司自行將事故車輛進行了維修,共產生各項維修費用合計188700元。

案件審判

漳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事故車輛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該車在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值為87500元,事故發生後的殘值為20000元。從該車事故發生時的折舊率及殘值等因素進行考量,物流公司主張的188700元的車輛維修費用已明顯超出合理範圍,從經濟效益角度分析已無修復必要。物流公司主張其進行車輛維修已徵得人壽財保龍巖支公司的同意,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其擴大損失部分應由其自行承擔。故事故車輛的車輛損壞損失應當按照鑑定事故發生時該車的市場價值87500元予以計算。由於貨車B修復後仍由物流公司經營,已無法將車輛交給人壽財保龍巖支公司進行報廢回收,人壽財保龍巖支公司主張賠償金額中應扣除車輛事故後的剩餘價值20000元的辯解,理由充分,予以採納。本案中,關於事故車輛停運損失,由於事故受損車輛系營運車輛,故物流公司要求賠償車輛停運損失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但由於事故車輛受損嚴重,已無修復必要。物流公司主張按實際維修天數252天計算停運期間,已明顯超出合理範圍。因此,從合理性角度分析,本案計算車輛停運損失時採用以事故發生之日為起點,以訴訟前保險公司委託的司法鑑定機出具的《車輛損失鑑定意見書》之日作為截止時間,計算得出44天。

遂依法判決:人壽財保龍巖支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賠償物流公司車輛損壞損失67500元(其中在機動車交強險範圍內賠償2000元); 李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物流公司車輛停運損失10780元(245元/天×44天)等。

判決後,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發生交通事故後,若車輛損壞嚴重,當事人在修理車輛過程中發現維修費用已遠高於保險公司的定損範圍或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市場價值,應當與負有賠付義務的責任人及保險公司進行協商,追加定損或者選擇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評估鑑定,不宜逕行對車輛進行維修,以免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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