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談戀愛”為名,為所欲為?

2020年3月14日晚,張某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其女兒麗麗(化名)3月13日夜間私自從家中出走,去向不明。據張某介紹,麗麗今年13週歲,每天在家上網課,學習之餘會用母親手機觀看網絡直播。3月13日晚,麗麗拿著母親手機離家出走後失聯。隨後公安機關展開調查,發現麗麗平時喜歡在某直播平臺聊天,後與22歲男子互加好友談“戀愛”。民警通過家屬提供的麗麗關注的平臺賬號,鎖定了麗麗“男友”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


以“談戀愛”為名,為所欲為?


民警在排查過程中,發現該物流公司和直播平臺中的視頻背景吻合,將麗麗“男友”傳喚到派出所,經詢問得知麗麗就在該男子家中。據麗麗“男友”交代,他通過玩遊戲認識了麗麗,兩人在網上有聊不完的話題。3月13日,兩人相約在麗麗“男友”的居住地見面 ,在出租屋內兩人發生了性關係。

在本案中,由於嫌疑人於某作為一名成年男子,明知麗麗為年僅13週歲的未成年人,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涉嫌強姦罪。


以“談戀愛”為名,為所欲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罪論,從重處罰。


以“談戀愛”為名,為所欲為?


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十九條第一款,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第二十五條,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3)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

(7)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以“談戀愛”為名,為所欲為?


檢察官提醒

除了司法機關在加大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打擊力度的同時,不斷加強對未成年預防性侵害的宣傳教育之外,未成年人也要注重自身防範。尤其家長更要加強責任心、提高警惕,全面擔負起監護責任,避免未成年子女處於無人監管和保護的狀態;不要讓幼小子女單獨居家或外出;家長也要密切關注孩子思想情緒的變化,及時發現苗頭消除隱患,最大限度地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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