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資本運作”、“自願連鎖銷售”為名,青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小會等3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一審獲判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吳小會、李國林、林高鋒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日前,經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吳小會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李國林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林高鋒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小會、李國林、林高鋒組織、領導以“資本運作”、“自願連鎖銷售”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該組織層級超過三級,參加人員超過三十人,其三人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