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養生館”為名 組織賣淫牟利


本報訊 打著經營養生館的幌子,實則招聘賣淫女組織賣淫牟利。日前,經延平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延平區法院以組織賣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丘某某、吳某某、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4萬元至8000元不等;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黃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十一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3000元。

2019年3月至4月間,丘某某出資夥同吳某某、國某某在其經營的某養生館內組織陸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人向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為了逃避查處,養生館內安裝暗門、防盜門、監控,內外聯繫使用對講機。吳某某擔任經理,負責養生館日常管理工作,接待客人、商談嫖資等;國某某擔任賣淫女領隊,負責招聘、管理賣淫女,安排賣淫女供客人挑選,與賣淫女結算當日賣淫所得等。吳某某僱傭黃某某收銀、記賬,並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寶賬號用於收取嫖資。同年4月底,國某某還僱傭徐某某做其助理,協助安排賣淫女供客人挑選。至案發,丘某某等人共獲利20餘萬元。案發後國某某、黃某某、徐某某退出違法所得。 (龔祖雁 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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