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艦船:德國海軍巡洋艦的建造歷程回顧(六)

艦隊法於1898年成立之後,規定大型巡洋艦的有效艦齡為20年,小型巡洋艦為15年,超過艦齡的軍艦要以替代艦進行更新。上述期限內要求建造的軍艦數量大型巡洋艦的增加量為兩艘、替代量為3艘,共計5艘;小型巡洋艦的增加為7艘。

據此,德國陸續建造了“海因裡希親王”號以後的裝甲巡洋艦(大型巡洋艦)和瞪羚級的2號艦以後的小型巡洋艦。隨後,提爾皮茨在兩年之後的1900年又提出併成立了將艦隊規模擴大一倍的第二艦隊。該法決定按照1901年~1917年計劃要求實施的造艦計劃,目標是在1920年完成。巡洋艦的整備兵力為:偵察部隊兩支作戰部隊,包括大型巡洋艦8艘、小型巡洋艦24艘;海外派遣部隊包括大型巡洋艦3艘、小型巡洋艦10艘;後備部隊有大型巡洋艦3艘、小型巡洋艦4艘;共計大型巡洋艦14艘、小型巡洋艦38艘。

世界艦船:德國海軍巡洋艦的建造歷程回顧(六)

1917年之前,包括退役艦的代艦預定建造大型巡洋艦12艘、小型巡洋艦37艘。根據這個計劃,德國建造了阿達爾波特親王級2號艦以後的裝甲巡洋艦(大型巡洋艦)和瞪羚級8號艦以後的小型巡洋艦。1906年,第二次艦隊法的第一次修訂在國會通過,又批准追加了1900年該法成立時削減的海外派遣部隊用的6艘大型巡洋艦(其中1艘為後備)。為此,海外派遣部隊用大型巡洋艦增加至8艘、後備4艘。計劃完成時大型巡洋艦達到20艘,小型巡洋艦未變。海外派遣部隊用的8艘當中,已有4艘作為海外警備使用,另有4艘為機動的海外巡洋艦部隊使用。

世界艦船:德國海軍巡洋艦的建造歷程回顧(六)

在第一次修訂之後,德國從1907年開始陸續實施大型巡洋艦的建造計劃,但以後又於1908年進行了第二次艦隊法的第二次修訂,裝甲巡洋艦被改為戰列巡洋艦。1912年,德國又進行了旨在縮小與英國海軍力量差距的第二次艦隊法第三次修訂。根據此次修訂,巡洋艦部隊的規模改為大型巡洋8艘、小型巡洋艦18艘;海外派遣部隊為大型巡洋艦8艘、小型巡洋艦10艘;後備部隊有大型巡洋艦4艘、小型巡洋艦12艘;合計共有大型巡洋艦20艘、小型巡洋艦40艘。

根據此次修訂,德國於1913年開始建造了柯尼斯堡級小型巡洋艦,但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從1915年開始不再執行艦隊法的框架而轉移到戰時建造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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