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判追趕群眾無責

“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判追趕群眾無責


“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判追趕群眾無責


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核心價值觀是一個民族賴以維繫的精神紐帶,是一個國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礎。如果沒有共同的核心價值觀,一個民族、一個國家就會魂無定所、行無依歸。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承擔著執法辦案、明斷是非、定分止爭、懲惡揚善、維護正義的神聖職責,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肩負著重要使命。法院的一紙判決不僅僅是對一起具體案件的處理,更是對社會風尚的一種引領。


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審結大量案件,其中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卻產生了巨大影響力,它們傳遞法治正能量,引領道德新風尚,贏得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揮了積極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回味那些蘊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今天回顧的是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新村街道梨樹園社區黨委書記、主任餘梅以及大V法山叔、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進行了精彩點評。


案情回顧

“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判追趕群眾無責


發現工地電纜線被偷,三名工人追趕小偷,結果小偷跳水逃逸時溺亡。小偷家屬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三名工人賠償損失。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特別的侵權案件,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判追趕群眾無責


張某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在一家建築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員倪某走出工棚時發現張某正在偷電纜線。張某見勢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聲呼喊:“快來人,抓小偷!”


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聞聲趕來,三人朝著張某逃跑的方向追趕。因工地上草叢過於密集,張某很快就沒了蹤影。當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張某時,張某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河水已沒過膝蓋。倪某三人擔心張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張某不從,倪某當即報警。


在警察到來之前,張某不顧倪某三人勸阻,向河水深處游去,最終溺亡。事後,張某家屬起訴倪某三人,要求對張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判追趕群眾無責

案發現場


吳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倪某在事發現場看到張某正在偷盜工地上的電纜線,在張某逃逸時倪某三人追趕的行為並無不當。在張某跳入河中後,倪某三人勸導張某上岸,張某明確表示拒絕並向河水深處游去,倪某立即選擇報警。倪某三人對張某欠缺游泳能力無從知曉,且三人水性不佳,不應苛求三人下河施救,故倪某三人的行為未超過必要、合理的限度,三人未下河實施救助亦無明顯過錯。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已生效。(張白帆)


大V點評

“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判追趕群眾無責

法山叔:這份判決兼具情理與法理,增加了法的光芒


小偷偷盜電纜,倪某等三人奮起直追挽回損失是本能,也是維權;在小偷自己一意孤行涉險過水的情形下,三人提醒其回頭是岸的行為,做到了提醒;因自身水性不佳,三人及時報警,也已經盡到了救助義務。


在從提倡“見義勇為”改為提倡“見義有為”的當下,我們不應對阻止犯罪的正義者苛以過重的注意義務,要求他們處處防範小偷在逃跑過程中發生小概率的意外事件,從而讓正義者畏首畏尾、裹足不前;我們也不應強求不善游泳的人下水施救,強行給他們附加超出自身能力的義務。


法不能強人所難,法也不能違背生活邏輯,這份判決有情理,有法理,得體而恰當,增加了法的光芒。


專家點評

“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判追趕群眾無責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兩個角度分析工友為何不負刑事責任


從刑法角度,本案在客觀層面可以從兩個角度來進行分析:


第一,有無創造作為義務。一般認為如果正當化行為引發他人的法益處於危險之中,則可能產生救助義務,但是如果危險是被害人自招,則行為人沒有救助義務。在本案中,小偷自行下河,自己創造了危險,故行為人沒有救助義務。


第二,有無作為能力。即便認為行為人有救助義務,行為人由於水性不佳,因此也無救助能力。因此在客觀上無法該當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在主觀上,行為人也沒有故意和過失。


綜上,三位工友不負刑事責任。


代表點評

“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判追趕群眾無責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新村街道梨樹園社區黨委書記、主任 餘梅


判決傳達了公平正義的價值導向


阻止犯罪有理有據、實施救助量力而行。


遇到小偷正在作案,立即阻止並追趕小偷是懲惡揚善、見義勇為的正義行為,追趕者可以採取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度內的措施,阻止犯罪,抓獲案犯。


本案中,張某在逃跑過程中自行跳入河中,且在勸說後仍拒絕上岸,倪某三人對於張某並無法定的救助義務,三人在自身水性不好的情況下選擇報警,相關的舉措合法、合理、合情,對張某的溺亡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張某作為成年人在明知自身水性不佳且水深危險的情況下仍向深水游去,將自身陷於危險之中,應當對溺亡的結果自擔風險。


小案件卻涉及大道理,這個判決結果符合天理、國法、人情,向民眾傳達了公平正義的價值導向,鼓勵了阻止犯罪的正義行為,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分享到:


相關文章: